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法制局 《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工作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法制局
《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工作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1995年7月3日宁政发〔1995〕138号)
南京作为省会城市,享有地方立法权,历届政府都很重视行政立法工作。经过多年的实践,本市的立法工作逐步进入了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从总体上看,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紧紧围绕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心,立法的针对性强,权利义务的设置得当,在政府负责实施的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行政管理中发挥了显著作用,尤其是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的规章,经省政府报送国务院备案,全部符合要求,经受住了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审查。
但是,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发布工作中,确实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少数市政府部门为政府代拟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有些以《通告》形式向社会发布),由于未经政府法制部门从法律上审核把关,出现了在内容上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相一致的问题,以至于“小法”扭曲“大法”,或者造成政府文件互相“打架”。还有一些部门以本部门名义发布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规范性文件,有的在报纸上以《通告》形式发布,在无法律依据情况下,未经市政府授权或认可,擅自设置行政许可职权(如滥设许可证制度)和行政复议管辖规范,超越了执法权限。一些政府部门的下属机构或者非常设机构也通过报纸等媒介自行向社会发布《通告》,擅自给管理相对人设定义务。有的还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之外创设行政强制措施,侵犯了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的存在,势必造成法出多门、政令不统一,有损于法的尊严,影响政府的形象和权威。
鉴于上述问题,根据《南京市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暂行规定》,我们提出如下改进建议:
一、凡政府部门代拟以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尤其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发布的《通告》,必须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核把关后发布施行。
二、以政府部门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尤其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发布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通告》,应当按规定报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审查。对政府部门已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由政府法制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作出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废止的决定。
三、除政府和政府部门外,政府部门的下属机构和非常设机构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发布《通告》;因行政执法工作要求确需发布的,必须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以主管部门名义发布。
四、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大众传播媒介以广告形式发布政府和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应当要求规范性文件发布部门提供政府法制部门的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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