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1995〕190号一九九五年八月九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政令畅通,使督办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起草了《云南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暂行规定》,提交1995年6月全省政府系统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会议进行了讨论,并征求了部分委、办、厅、局的意见。现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的执行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省政府办公厅,逐步加以修改和完善。
云南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逐步实现督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督办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领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重要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各级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督办,对于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政令畅通,促进政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督办工作的主要原则
(一)坚持为中心工作服务的原则。各级政府部门要围绕中心工作,确定督办重点,对重大决策紧抓不放,务求落实。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决策落实情况,既报喜又报忧。及时发现和反映决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坚持分级、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负责抓好本级政府和部门的督办工作,组织落实并反馈上一级机关交办的督办事项,指导下一级机关开展督办工作。政府工作部门内部要实行分工负责制,做到督办任务的合理分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发挥整体督办效能。
(四)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督办工作要狠抓落实,讲质量,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防止拖沓延误、敷衍塞责。
第四条 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
督办工作主要督促落实:
(一)上级和本级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
(二)本级政府重要会议(包括办公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和现场办公会议等)决定的事项。
(三)上级领导机关和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转来的批办件、督办件。
(四)本级政府领导同志批办件。
(五)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督办工作的基本程序
主要包括拟办、立项、交办、催办、反馈和立卷归档等步骤。
(一)拟办送审。接到督办工作任务以后,督办机构或有关处(科)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拟办意见包括分解立项,确定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办结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其中对重大和复杂的事项在提出拟办意见前,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立项交办。经领导同志审定后的督办事项,督办机构或有关处(科)应及时立项登记,然后拟发督办通知或电话通知承办单位办理。立项登记应写明收办时间、来文单位、督办事项、领导批示、转办时间、承办单位等。
(三)适时催办。督办任务下达后,要及时了解督办事项的运行和办理情况,适时加以催办,每次催办的情况要记录备案。凡急件、要件应专项催报。
(四)反馈报结。情况反馈要按督办内容与业务分工,由督办机构或有关处(科)分别收集、整理成单项或综合性书面材料报送交办单位。对其中已经办完的督办事项,应送有关领导审结。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承办单位补办或重新办理。
(五)立卷归档。督办事项办结后,应将有保存价值的督办工作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和立卷,定期移交文书档案部门归档。
第六条 督办工作的主要方法
(一)督促催办。一般采用发督办催办通知、电话联系或上门催办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督促承办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办理督办事项并反馈办理情况。在日常催办的同时,应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二)专项督办。对一些重大决策和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以及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可进行专项督办。
(三)督办调研。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开座谈会、听情况介绍、深入基层查访
等多种形式进行督办调研,力求掌握真实、准确、详尽的第一手材料,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跟踪督办。对一些关系全局的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办结的重大事项,要分阶段进行跟踪督办,掌握全过程进展情况并作系列反馈。
第七条 督办工作的要求
(一)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及其所属督办机构、各级政府直属职能部门办公室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负责督办工作的职能机构,要认真履行督办职责,具体负责督办工作的牵头、协调、督促、检查和反馈等项事宜。同时要建立健全督办工作规则和程序。督办事项的立项交办应努力做到任务数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使之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二)各承办单位必须本丰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所承办的督办事项严格按要求认真办理。要注意把政府的宏观决策和工作部署细化为本部门的具体工作任务。要提高效率,讲求质量,注重实效,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三)各承办单位对有明确办理期限的督办事项,应按期办结并作出书面报告,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对未明确办理期限的,应视情况适时反馈,至少每季度反馈一次办理进展情况,年终作一次书面综合报告。对有特殊要求的批办件,要特事特办,及时反馈。
(四)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应主动商协办单位研究落实,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办理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由主办单位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在收件后3日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承办单位要按要求认真搞好综合反馈工作。反馈报告力求文字简明、精炼、格式规范和情况清楚,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式三份报送交办单位。
(六)承办单位在落实督办事项中,对经过积极办理、协调仍然难以解决且需要上级部门解决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提出正式报告或请示,由上级部门按办文程序及时办理。
第八条 督办工作的制度建设
(一)责任制度。全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明确责任。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一位领导抓督办工作。督办任务要做到件件有人负责,事事有部门承办。
(二)检查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根据不同的督办事项,采用不同的方式,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注意掌握总体情况,注重实效,切忌以偏概全,搞形式主义。承办单位对上级转办、交办的事项应记录备案,定期进行清点和检查。
(三)通报与奖惩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落实督办事项的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对贯彻落实好的要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对贯彻落实不认真、不得力、敷衍推诿、不按要求反馈办理情况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督办工作的业务建设
(一)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督办工作网络,形成省、地州(市)、县三级政府办公厅(室)及其职能部门的督办工作网络,使其在督办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在办公厅(室)内明确负责督办工作的机构或人员。省、地州(市)政府办公厅(室)应设立专门督办机构,配备1-3名专职督办人员;县政府办公室要逐步设立督办机构,未设机构前,必须明确负责督办工作的秘书科(室),并配备1-2名专职督办人员;各级政府直属职能部门办公室要确定至少1名负责督办工作的专、兼职人员。要选配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较强的同志,从事督办工作。要保持督办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督办工作业务的正常开展。
(三)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组织督办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督办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四)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为督办工作创造条件,根据工作需要让督办人员列席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等。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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