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法规规章审议程序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法规规章审议程序的通知
(重办发〔1995〕95号1995年8月21日)
厅、室、局各处室: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加快地方立法,完备法制是政府政论宏观调控手段和重要职责,按照《组织法》规定,市政府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都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这是国主科学决策,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政令统一的需要。但是随着立法任务越来越重,在突出重点,加快审议以及文种处理等方面都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根据刘志忠市长“突出重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保证质量”的指示,经市政府第二十次市长办公会讨论同意,现将改进法规规章审议程序通知如下: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要改变部门提什么立法项目,政府就审议什么基础上的局面。市领导根据政府的中心对立法提出的要求应抓紧组织落实;厅、室、局要主动研究、密切配合、当好参谋。有关的重要工作、会议或活动,应通知法制局参加。
二、地方性法规(草案)和重要的政府规章,仍应坚持常务会一件一审制度。除按规定要有起草说明、审查意见外,要采取简明的审议表格方式,提高审议效率。
对立法草案中有两个以上方案选择或经协调领导意见仍不一致时,表格中应填写法制局的倾向性意见和自理的建议。
三、试行规章常务会通报制度。对于调整范围比较单一,且属于分管市长职权范围内,但又必须以政论令形式发布的规章,法制局在做好协调论证、合法性、可行性审查的基础上,提请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审查同意,由分管副市长在常务会议上通报。通报后的规章,市长授权分管副市长创签发;对发文要求急,必须先签发后通报的规章,应送市长签发。通报内容力求简明扼要,由法制局负责草拟。常务会通报规章,应正式作为议题,通报认可的规章,常务纪要应载明,作为审议通过,以政府令发布。
四、对于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起草或委托专家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划草案送市政府征求意见时,原则上先由法制局审核、规范后,再按法规草案内容和市长分工送领导审阅,由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向人大反馈意见的具体工作由法制局办理;其中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大反馈意见的具体工作由法制局办理;由相关副市长提出意见后,法制局综合报市长签署反馈意见。重要的,提请市长办公会讨论后正式反馈市长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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