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省建设厅等部门和 机构对有关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省建设厅等部门和
机构对有关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的通知
(云政发〔1995〕145号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地质矿产部等部门和机构对有关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的通知》(国发〔1995〕18号)精神,结合我省国有企业实际,省政府决定授权省建设厅等部门和机构对有关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现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首批授权的部门是:省建设厅、省机械工业厅、省石油化学工业厅、省交通厅、省水利水电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旅游局、省轻纺工业厅、省煤炭工业厅、省贸易厅、省国防科工办。
二、省政府首批授权的集团公司、总公司是:云南冶金集团总公司、省建材工业总公司、省医药总公司、省电子总公司、省物资总公司、云南建工集团总公司、省农垦总公司、省轻汽集团公司。
三、省政府还将对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授权,目前尚未授权的部门和机构,要督促有关国有企业抓好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责成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同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抓紧研究须由省政府指定监督的地州市管辖企业的确定原则和企业名单,报省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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