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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广州台商投资区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1995]126号
  • 【发布日期】1995-10-18
  • 【生效日期】1995-10-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广州台商投资区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广州台商投资区的通知

(穗府〔1995〕12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加强对台经济工作,发展海峡两岸的经济关系,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决策。为进一步发展我市与台湾省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吸引更多的台商来广州投资,加快建设国际大都市的进程,根据1994年全国对台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设立广州台商投资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照国务院关于可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台商投资区的规定,广州台商投资区设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永和经济区。永和经济区的总体规划面积即为广州台商投资区的总体规划面积,即:广州台商投资区的总体规划面积为34.7平方公里,其中绿化面积占51%,建设开发用地15.88平方公里。

二、广州台商投资区不设管理委员会,由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广州台商投资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开发区永和经济区管理局负责。为便于进行对台招商和管理,永和经济区管理局可同时挂广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局的牌子,内设机构亦同,并可刻制公章,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三、成立广州台商投资区协调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陈开枝同志任组长,广州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王德业、市政府副秘书长胡耀珑、市政府台办主任郑友然、广州开发区对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永德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台办、开发区台办、永和经济管理局有关人员组成,全面负责台商投资区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四、广州台商投资区应根据区内发展空间广阔、生态环境良好、自然环境优美的特点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规划,以发展科研开发型高新技术和实用型先进技术项目为重点,同时发展效益型传统工业和以旅游业、房地产业为主导的高水平第三产业项目。台商投资区特别要注意保护好生态环境,不搞污染环境的项目。

五、台商投资区实行吸收台湾的资金、技术、管理经验与吸收香港、澳门和外国的资金、技术、管理经验相结合的方法,在大力吸引台商投资的同时,重视吸引其他外商投资,以加快台商投资区的开发建设。

六、台商投资区要认真贯彻国务院“积极主动、发挥优势、互补互利、共同发展”的对台经济工作总方针,广辟招商渠道,采取多种方式,积极主动开展对台招商工作。要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鼓励台湾的大财团、大企业特别是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先进技术产业到区内投资;鼓励台商来兴办资本密集、技术密集型大项目和高水平第三产业项目;鼓励台湾同行业相关企业群体投资,形成产业带;鼓励台湾科技界、产业界到台商投资区合作兴办科技工业园,进行科技成果的应用开发和商品化工作。同时,要根据我市东部地区台资、外资企业多的特点,创造条件,争取台湾的银行、财务公司到台商投资区开设营业机构。

七、广州台商投资区享受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对台商投资的领导、项目、方式,给予“同等优先、适当放宽”。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台办可从广州台商投资区开发建设和吸引台资工作的需要出发,研究并草拟广州台商投资区优惠政策,由市政府研究室协调各方统一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设立广州台商投资区是市委、市政府为进一步发展穗台两地经济、加快我市东部地区现代化建设步伐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广州台商投资区的工作。市属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发挥各自的优势,为广州台商投资区招商牵线搭桥;市属各单位、企业与台商或外商合资合作兴办项目,符合广州台商投资区建设规划的,要尽量到台商投资区兴办。

九、对为广州台商投资区引进台湾或其他境外资金、技术有贡献的单位、个人,由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奖励,其中引荐台湾百家内大企业、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以及其他企业投资超过3000万美元的,可给予重奖。对引荐台商或外商投资成绩特别显著、贡献特别大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给引进台资或外资有功者的奖金、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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