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流域治理和河道疏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流域治理和河道疏浚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1995〕194号1995年10月2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护水土资源,提高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现就加强小流域治理和河道疏浚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小流域治理和河道疏浚工作
洪水、干旱是我省的主要自然灾害。山区溪流源短流急,又是高暴雨区,加上一些地方水土流失严重,河床抬高或被侵占,行洪能力大大下降,一遇稍大洪水即造成灾害。平原河道由于多年没有认真疏浚,淤积日趋严重,致使调蓄容量减少,行洪排涝和抗旱能力下降,航运受阻。一些城市开发区设置在低洼地区甚至行洪滞洪地区,造成平原地区洪涝灾害日益加剧。山区水土流失的防治、小流域治理和平原河道疏浚已成为我省水利建设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大力开展小流域治理和河道疏浚工作刻不容缓,并且是摆在全省广大干部群众面前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它提高到关系山区人民脱贫致富和保障平原地区经济稳定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二、以疏浚为重点,实行小流域和河道综合治理
小流域和河道治理要遵循“以疏为主,疏围结合,降低水位,减少水患”的指导方针,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疏浚为重点,坚持不懈,讲求实效,治一段成一段。治理规划要坚持治山和治水相结合,疏浚和护堤相结合,治理和管理相结合,管理和开发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等原则。要制订好分步实施计划,小流域的上游要封山育林,陡坡垦种的要逐步改为梯田或退耕还林。溪滩整治要对城镇、人口密集的村庄和保护大片农田的地段先行整治。在疏浚河道的同时,要进行河道整治清障。水利、林业、农业、交通、城建、土管、环保等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通力协作,各司其职。
三、加强预防、管理,搞好试点工作
要建立健全水政监察执法体系,有水土保持任务的地方要建立水土保持执法体系,切实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报和审批制度,对修路、建房、采伐、陡坡垦种等各种可能造成人为水土流失和损坏河道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和制止,坚决扭转边治理边破坏的局面。
小流域治理和河道疏浚要实行治理、开发、管理、经营一体化。为有利于这项工作的长期开展和治理后的管理维护,各地要建立健全小流域和河道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管理机构可以依托现有的基层水利服务单位,建立经济实体。在治理过程中,可采取与修路、筑堤相结合,与砂石开采、挖泥制砖、造地开发、水产养殖加工、果木开发等综合经营相结合,尽可能提高经济效益,建立自我维持、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各级政府要抓好典型,积极引导,协调各有关部门支持管理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我省小流域治理和河道疏浚任务十分艰巨,面广量大,情况复杂。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根据财力的可能,省政府将以小流域为单元选择若干个试点,各市(地)、县也要进行试点,以取得经验,逐步推广。凡列入省试点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实施方案由市(地)水利部门会同林业部门审查,报省水利厅会同林业厅审批。
四、增加资金投入,实行政策扶持
小流域治理和河道疏浚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筹措所需资金。为了使治理工作能够持续有效地开展下去,在政策上给予以下扶持:
(一)建立省小流域治理和河道疏浚专项资金,实行部分有偿使用,滚动发展。第一期小流域治理和河道疏浚各搞3~5个试点,连续3年,省里每年筹措一笔资金,其中10%作为奖励资金;30%用于扶持试点平原河道疏浚设备购置,实行有偿使用;60%用于试点小流域治理,扶持山区河道疏浚设备购置,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资金归还期为3~5年。各级政府要充分发动群众集资投劳,同时在财政预算、农发资金、土地有偿出让收入、绿化造林资金、城镇建设等各类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小流域治理和河道疏浚。
(二)小流域治理和河道整治新增加的土地和水面,以及“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可采用承包、拍卖使用权和股份合作等形式进行开发利用,所得收入主要应用于工程治理;也可按投劳投资入股的比例享有使用权;同时应划出一定的面积,归管理单位使用。
(三)有砂石资源的江河,管理单位可以按照规划,结合治理和疏浚,分期分段进行砂石料开采和经营。
(四)平原地区疏浚河道所挖取的土方,管理单位首先要用于堤防的加固加高,多余的要积极开发利用,可以用于制砖、筑路等,以提高经济效益。
(五)对小流域治理和河道疏浚管理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当地政府要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
(六)对修路、建房、采伐、开矿等各种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和损坏河道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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