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石油勘探开发征收排污费实施 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石油勘探开发征收排污费实施
标准的通知
(1995年10月26日)
为加强我省行政区的石油勘探开发生产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征收排污费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石油勘探开发企业加强生产经营管理,综合利用资源,减少或者削除环境污染事故。根据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29条规定,现将石油勘探开发生产中排放的污染物征收排污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在石油勘探开发等生产活动中无防水、防渗措施,堆放的含汞、镉、六价铬、铅、砷、氰化物、黄磷及其他可溶性毒物的泥浆、岩屑,每吨每月征收排污费2元;无专设堆放场所堆放不含上述可溶性剧毒物质的泥浆、岩屑等,每吨每月征收排污费0.3元。
二、在石油勘探开发等生产活动中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可溶性剧毒物质的泥浆、岩屑的,一次性征收排污费每吨36元。
三、在石油勘探开发生产活动中造成原油落地或者油水混合液浸没地面的,每平方米征收排污费5元;未浸没地面的,以肉眼可辨呈点状、片状、弥浸状的,每平方米征收排污费2元。
四、在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活动中排放含有二氧化硫、二硫化碳、硫化氢、氟化物、氮氧化物、氯、氯化氢、一氧化碳天然气、油田伴生气的,每标准立方米征收排污费0.04元。
五、各级环保部门收取排污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发的收费票据。按照本通知规定征收的排污费,要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
征收排污费工作由油田所在地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以上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