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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各种津贴补贴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1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5-11-28
  • 【生效日期】1995-11-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各种津贴补贴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各种津贴补贴管理的通知

(浙政发〔1995〕218号1995年11月28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收入水平也有较大增长。但由于各种原因,目前一些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干部职工收入的差距逐步扩大,其中有合理的因素,也有不合理的现象,特别是在工资外的各种津贴、补贴的发放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盲目攀比、巧立名目、扩大范围、擅定标准、管理混乱等情况。不少干部职工对这种待遇不公的问题反映强烈。为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各种津贴补贴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各种津贴补贴管理的必要性
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分配制度上也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一定时期内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干部职工的收入存在一些差距有其客观性,但对这种差距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加强管理,严格规范,并加以适度的控制和调节,决不能放任自流。目前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在各种津贴补贴上乱收滥支的混乱现象,违背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已经产生或正在引发一些不良效应:一是挫伤了部分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妨碍机关事业单位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二是影响了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队伍的稳定,增加了干部交流和人事调动的难度;三是不利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预算外资金管理,是滋生乱收费、乱罚款、私设“小金库”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四是造成部分干部职工心态失衡,容易引发一些消极腐败现象。这种情况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将会严重影响党政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望,不利于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此,各地各部门的负责同志都要引起高度重视,注意掌握、研究这方面的情况和动态。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分工,通过清理经费来源渠道、规范支出范围和标准、严格税收征管、强化监督检查等办法,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各种津贴补贴的管理。

二、清理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各种津贴补贴
各地各部门都应对现行各种津贴补贴的来源和发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通过清理,规范资金来源,控制发放标准和范围,加强财务制度管理,合理的予以保留,不合理的应进行调整或取消。具体清理工作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今后,各机关事业单位的各种津贴补贴项目、标准的设置和调整都要按规定报省人事、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和调整。
要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机关事业单位收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集资、基金、附加)和罚没款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未经权限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立项或提高收费标准;实行预算管理的,要及时上缴财政,单位一律不得擅自截留、挪用;未纳入预算的,要严格按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严格按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安排支出。严禁设立“小金库”。对机关工会经费也要加强管理,单位除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正常的补助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其他资金划入工会帐户。工会经费要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

三、分级负责,适度平衡,加强监督检查
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同一地区、同一财政拨补口子的不同机关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适度平衡。财政部门在经费安排上,应根据财力状况,对没有或基本没有预算外收入来源的单位给予适当照顾。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各级监察、审计、财政、税务、人事、物价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问题,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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