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决定
(内党发[2000]15号2000年10月9日)
为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过程中进一步加强我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实施城市发展战略,加快城市化进程
(一)总体思路:合理发展大城市,重点发展中等城市,大力发展小城镇。强化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的整体实力和对全区乃至毗邻地区的带动辐射作用;合理扩大乌海市、赤峰市、通辽市及盟所在地的城市规模,完善城市功能,提高整体水平,形成区域中心城市;积极发展旗县(市)驻地镇及部分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明显的小城镇。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职能明确、规模等级有序、基础设施完善的区域城镇体系。
(二)政策措施: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放开搞活房地产二级市场,逐步使土地收益成为城市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进一步完善城市就业和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根据城市化进程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调整行政区划;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动力,优化城市经济结构,加快工业化进程,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改革投融资体制,拓宽融资渠道,多渠道、多层次地筹集资金。
(三)主要目标:到2005年,全区城市化水平达到45%,城市供水普及率达到95%,污水处理率达到45%,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气化率达到70%,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25%,人均拥有道路面积达到70%,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25%,人均拥有道路面积达到8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1平方米。到2010年,全区城市化水平达到50%。
二、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水平
(四)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对各项建设需求反应迅速、措施有力、协调统一、管理科学、灵活高效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各级城市规划、建设与土地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城市规划建设与土地管理的基本政策和有关规划的衔接问题。
(五)提高城市规划设计水平。①自治区和盟市、旗县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要从区域整体出发,合理配置空间资源,科学确定城镇的数量和布局,明确发展重点。②自治区和各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大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设计的投入力度,高标准、高质量地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并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做好详细规划编制和城市设计工作。编制规划和规划管理所需经费要列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③城市设计既要体现民族和地方特色,又要突出时代风貌。城市主要地段的标志性建筑、商业中心、公园、广场、旅游景点以及机场、车站、口岸等主要建设项目,都要精心规划、设计,尤其要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确定的各项控制指标,搞好建筑物形体、色彩及景点规划设计。④城市详细规划和设计必须经过充分论证,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和实施。到2005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赤峰市、通辽市的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100%;15个县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80%以上;68个旗县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60%以上。⑤要将城市道路交通、环境保护、防洪、环境卫生、绿地系统、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防震减灾、消防、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相协调,在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土地利用要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并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⑥加强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招投标制度。
(六)严格执行规划许可证制度。国家和自治区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符合本行业的规划外,还应服从城镇体系规划。计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报批文件中,应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后,进行施工图设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要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严格实施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制度。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确保城市建设档案完整齐备。在城市规划区内出让土地时,必须具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严格执行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制度。
(七)城市规划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城市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逐步建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开发项目的听证制度,形成公众普遍参与和监督规划的运行机制。
(八)加大城市规划的执法力度,确保城市规划顺利实施。各地要大力宣传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努力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积极开展城市规划执法检查活动,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各城市主要负责人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九)“十五”期间,城市建设以供水排水、道路交通、防洪、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住宅建设、防治污染为重点。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纳入各地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列入预算,分步实施。
(十)加快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建设。认真编修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加快城市主次干道和支路的建设步伐,逐步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交通便捷的城市道路网络。对城市出入口道路,交通部门和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有计划地打通拓宽。凡新建大型建筑或公共场所,必须留足停车场用地或建设地下停车场。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形成以大运量公共交通为主、多种交通工具并用的公交运营网络。
(十一)建设完善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进一步搞好城镇水资源的勘察和普查工作,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提高供水能力、供水质量和水资源重复利用率,创建节水型城市。凡城市公共给水可以到达的地区严禁开掘自备井。大力发展管道燃气,加快实施陕蒙天然气利用工程。积极发展热电联产,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有计划地开展电气化试验小区。在城市中心区和主要街道要实现电缆入地,其建设、改造费用由有关部门共同合理承担。
(十二)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的建设,推行生活垃圾分装、袋装化和污水、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加大城市空气污染治理力度,加快对松辽河流域和黄河流域城镇的污水治理。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防洪排涝体系。
(十三)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创建园林城市。各地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城市新区开发绿地率不得少于30%,旧区改造不少于25%。包头、赤峰等有条件的城市要在近年内达到国家级园林城市标准。
加强对占用绿地、砍伐移植树木的审批管理,凡要砍伐移植的树木必须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依法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履行工程建设管理程序,认真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依法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加快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强化工程质量监督、工程造价和建筑材料质量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十五)城市房地产开发要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实现规模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坚持制止零星插建。在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过程中,土地的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面积、公共服务设施等指标要严格按照城市详细规划进行建设。
对历史文物、古迹和体现城市风貌的标志性建筑物采取保护措施并划定保护区范围,强化管理。
四、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大城市建设投入力度
(十六)各级政府要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各级政府安排的预算内城市基础设施基建投资和城市维护建设补助资金,应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的增强逐年增长。国家明文规定用于城市建设的各类资金,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城市水资源费、城镇土地有偿出让金等,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征收并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利用国债和外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各地可积极申请和争取国家批准适量发行政府或企业债券,作为项目配套资金。要争取和协调金融机构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贷款支持。
建立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价值补偿体系。自治区建设、计划、财政部门要抓紧制定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和有偿服务的具体政策。
(十七)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拓宽融资渠道。全面放开自治区境内城市(镇)供水、防洪、供气、供热、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以及环境卫生等市场,鼓励区内外各类企业、国外企业和国际金融组织投资开发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采取项目融资、股份合作、企业并购和出让经营权或股权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建设经营城市市政公用事业。
(十八)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要实施项目库管理。对纳入自治区项目库的重点项目,根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项目前期工作进度等情况,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安排意见,经计划、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下达,建设部门要配合计划、财政部门协调各项建设资金的落实。
五、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整体水平
(十九)牢固树立建管并举、重在管理的思想,全面加强城市管理。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管理的领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建设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他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理顺市、区、居委会各级的管理职能、责任与权限,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完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实行依法治市。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职权等现象。
(二十)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积极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清理马路市场、违章占道、临时商业网点、违章建筑和违规广告牌匾等。大力推行路段清扫责任制和“门前三包”、“摊前保洁”等责任制。引入市场机制,使城市公厕管理、固体废弃物收运和街道保洁逐步走上产业化经营的轨道。
(二十一)加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建立健全市政设施保养、维护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及检查监督办法。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城市道路、桥梁、排水、防洪、照明、消防、人防等设施的完好。建立健全城市节水机构,强化机构职能,制定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计划,大力推广节水器具的应用。严格执行《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严禁随意开挖或占用道路、桥梁、排水管道;不得擅自实施危害防洪、燃气安全以及消防等设施的任何作业;强化对城市供水、集中供热、环境卫生、燃气、园林绿化等企业的资质管理。
(二十二)加强城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争创文明城市。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街道、文明小区、文明城市活动。广泛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城市意识和品德修养。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整治。
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
(二十三)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充分认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在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重要作用。
要因地制宜地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建设、计划、财政、公安、工商、国土资源、卫生、环保、交通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协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要认真学习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的知识,尊重科学,依法治市,认真搞好城市工作。要把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目标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一并下达,同步考核、评比和奖惩,逐步形成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科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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