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1960年至1966年期间参加 工作的家居农村职工退休退养后子女招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1960年至1966年期间参加
工作的家居农村职工退休退养后子女招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12月11日陕政办发〔1995〕171号)
为了解决我省六十年代参加工作的家居农村职工的实际困难,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省政府1993年11月研究确定,同意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对1960年到1966年期间参加工作的家居农村职工,在办理退休退养时,可招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为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并责成省劳动厅、公安厅、商务厅下发了《关于家居农村工人退休退养后子女招工问题的通知》(陕劳发〔1993〕469号)。嗣后的几年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个别地区没有按文件规定执行。为了促进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陕劳发〔1993〕469号文件规定的退休退养后招收子女的职工,具体是指企业中1960年到1966年期间参加工作的家居农村的固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职工,也可按规定条件参照执行。
二、对1960年到1966年期间参加工作,直接从事矿山、井下、森林采伐、高空、高温、有毒有害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满10年以上的职工,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办理退养和子女招工手续时,可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
三、企业在办理老职工退休退养手续的同时,办理子女进厂手续。其子女进厂后,先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作为考察试用期。试用期内,由企业组织培训和试岗,使用期满考察合格者,办理正式录用手续。试用期内的待遇由企业自定。
四、省属企业、中央驻陕单位所属企业的子女招工方案和正式录用,须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劳动厅审批;地、市属以下企业的子女招工方案和正式录用,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地、市劳动局审批。为方便企业和职工,简化工作程序,企业持省劳动厅或地、市劳动局的招工批件,可直接到企业所在地和老职工原籍的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关系转换手续。
五、办理回乡职工和招收子女户、粮关系转换手续时,必须先将老职工的城镇户、粮关系迁回农村,落为农业户口,其子女的责任田和自留地转让给老职工,国家不再供应其城镇商品粮油;企业所在地的公安、粮食部门在注销老职工城镇户粮关系的同时,发给子女户粮关系准迁证。各地市、各部门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不办理“农转非”许可证和“控制迁入市区人员指标卡”。
六、各级劳动、公安、粮食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合作,严格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事,不得乱开口子,弄虚作假,也不得借机乱设关卡或乱收费。对已经劳动部门审批办理了招工录用手续的,各级公安、粮食部门要尽快办理其户粮转换手续。对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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