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国务院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国务院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1995年12月12日)
《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印发各地、各部门),对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认真落实贯彻《通知》精神,对于深化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与国务院《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
根据《通知》精神,结合四川实际情况,省制定了《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见附件),全省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是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确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各市、地、州要按照全省统一的实施办法和工作部署,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省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积极、稳妥地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劳动力流动的重要保障措施。要根据全国的统一部署,按照统一领导,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综合配套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制订和执行“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争取在3年内基本达到养老保险广泛覆盖所有不同所有制企业、不同身份职工的目标。要尽快实行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缴费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的办法。
三、巩固和完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
从1996年1月起,职工按个人缴费工资的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个人缴费比例在工资增长基础上逐步提高,提高幅度由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四、健全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为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每年按照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定期调整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要与全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并不断完善具体调整办法。
五、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监督
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是保证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物质保障。企业和职工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各级政府要督促社会保险机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保证按时足额征缴基金,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正常支付。
要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统计、审计、监督制度,切实保障基金安全、完整。要定期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社会保险工作情况,向社会公布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要按《通知》要求,在省和市(地、州)、县(市、区)建立社会保险委员会。社会保险监督会由政府、企业、工会和离退休人员等方面的代表组成,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六、不断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
要把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社会化程度作为减轻企业负担、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工作来抓。要逐步将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发放;要通过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开展管理服务、委托社区管理、在大中型企业设立派出机构等办法,不断提高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要切实做好省定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工作。通过多方面努力,逐步达到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目标。
七、加强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领导和宣传
各级政府对贯彻《通知》的工作应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督促有关部门抓紧抓好。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在政府领导下,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体改委和劳动部门要对实施工作进行认真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经委、工商、税务、工会,银行有关部门要做好协同配合工作。改革中要采取措施,组织各方面力量做好宣传动员,统一思想,统一步调,保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附: 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
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
(二)企业和职工个人按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以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额(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口径计算)作为缴费工资;企业以全部职工的缴费工资作为缴费总额。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低于全省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未按60%执行缴费工资的,相应扣减其缴费年限。
(三)企业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具体缴费标准按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仍按工资总额和退休费总额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改为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从1996年1月起,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3%的比例缴费,以后随着职工工资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已离退休人员不缴纳基基养老保险费。
(五)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以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按不超过当地企业缴费比例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当地政府规定。缴费年限自开始缴费起计算,直至到达规定退休年龄时止。
(六)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财政予以支持。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从1996年1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 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职工缴费工资的11%记入,包括:
1、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2、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一定比例记入的部分。本办法实施后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记入,以后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企业缴费中记入的部分逐步适当降低。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按其缴费工资的11%记入个人帐户。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银行同期居民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每年计算一次,利息并入个人帐户。
(五)职工在省内调动工作,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工作而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连续计算。
职工跨省调动工作,个人帐户及其储存额随同转移。
(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支付养老金,不能提前支付或移作它用。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定期将上一年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数额和个人帐户储存额等情况,通过企业通知职工,并受理核对和查询。
(八)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完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记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非工薪收入者死亡,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全部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领取完毕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规定标准继续支付,直至死亡。
三、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一部分作为社会统筹基金。社会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原有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后的部分养老金、寿命长和收入低的职工的部分养老金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等费用。
社会统筹基金要为人口老龄化和抵御风险留有一定的储备积累。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同时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或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两部分计发:
第一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总额的1/120计算。
第二部分为社会养老金,按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计算社会养老金的比例为: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全省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15%计算,在此基础上,缴费年限增加1年加发0.5%。社会养老金比例最高为25%。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保险个人帐户储存总额×1/120+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社会养老金比例。
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本人退休时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额。
2、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三部分计发:
第一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总额的1/120计算。
第二部分为社会养老金,按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计算社会养老金的比例为: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全省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15%计算,在此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加发0.5%。社会养老金比例最高为25%。
第三部分为缴费养老金和补贴,缴费养老金按本办法实施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每满1年按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同时加发一定比例的补贴。计算缴费养老金的比例为1.3%-1.4%。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总额×1/120+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社会养老金比例+(退休时一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办法实施前职工个人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养老金比例×全部工作年限+补贴)×(全部工作年限―建立个人帐户缴费年限)/全部工作年限。
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本人退休时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额。
3、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
(二)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不满10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低于按缴费每满一年计算两个月退休时上一年本人缴费工资数额的,从社会统筹基金中予以补足。
(三)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其离休待遇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四)非国有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政府确定。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
(一)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原则是:调整水平与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公平和效率相结合。
(二)基本养老金每7月1日按照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当年退休的人员从下一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每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办法由省确定执行。
(三)每年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在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中列支,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不足列支或没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在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四)国家当年另行规定提高待遇或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当年不调整基本养老金。
六、本办法由省劳动厅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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