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山东省1996--2010年人文自然遗产 保护与开发规划纲要》的决议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山东省1996--2010年人文自然遗产
保护与开发规划纲要》的决议
(1995年12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认真审议了《山东省1996--2010年人文自然遗产保护与开发规划纲要》,一致认为,《规划纲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对全省人文自然遗产的保护与开发进行科学、全面的规划,提出了总体目标和实施原则,符合我省实际,决定予以批准。
会议认为,我省人文自然遗产极其丰富,保护开发前景广阔,意义重大。保护开发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逐步树立起山东人文自然遗产的总体形象。要注重弘扬传统文化,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推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健康发展。
会议要求,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好《规划纲要》的实施,加强领导,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各市地和有关部门要依照《规划纲要》制定具体规划。各地人文自然遗产保护与开发规划应列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级人大要做好监督工作,推动《规划纲要》的实施。
会议强调,对人文自然遗产要有效保护,合理开发。深入实施《 文物保护法》、《 城市规划法》、《 森林法》、《 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发掘、利用和创新,努力提高保护开发的品位。坚持突出社会效益,注重经济效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广辟资金渠道,多形式、多渠道引资。实行分级负责、属地负责原则,以城市为依托,以交通为纽带,综合配套,逐步发展。
保护开发我省人文自然遗产涉及面广,各有关方面要从全局着眼,协同动作。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调动人文、建筑、旅游、文物、林业等方面的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积极性,群策群力,切实把山东的人文自然遗产保护开发事业做好。会议希望,海内外热心于这项事业的仁人志士积极参与,为我省人文自然遗产保护与开发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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