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 小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
小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1995]100号)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小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小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小城镇建设健康发展,对于加快农村奔小康步伐,推动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积极探索小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提高土地利用率,进一步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快小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意见
(安徽省土地管理局 1995年11月26日)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六届二次会议精神,不断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推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进程,现就加快小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积极探索小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新路子
近几年来,全省各地积极探索小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途径,小城镇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实践证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高土地利用率,发挥土地资产效益,走滚动发展的路子,是加快实现小城镇自身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我省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从大、中城市向小城镇发展的必然结果。
小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运用市场机制和行政手段,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促进小城镇建设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这项改革必须始终坚持土地资源与资产并重管理;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坚持土地有偿使用和政府垄断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坚持有利于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以及因地制宜,稳步发展,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忌片面强调“以地生财”,忽视耕地保护,或一哄而起,一哄而散,导致耕地总面积和粮食总产量下降。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断探索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新路子,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城镇土地管理模式提供经验。
二、加强小城镇土地使用管理的主要措施
1、全面推行用地“五统一”做法。即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或划拨)、统一管理。对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要根据实际需要,分期、分片开发利用,严禁征而不用,或者征用土地面积过大,超过实际需要,造成土地闲置浪费。征地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选址定点占用土地,或私自与被征地单位协商征地 。
2、实行有偿供地。小城镇建设用地应逐步依法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一是出让土地使用权。对条件好的单位、企业或个人,应一次出让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让金。一次性交纳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单位或企业,可一次出让土地使用权,分期交纳出让金。二是收取土地租金。对城镇原行政划拨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当地政府规定,逐年向土地管理部门缴付土地租金。三是土地作价入股。对股份制企业,可以土地作为国家股参与分红。四是对“三资”企业用地应采取出让方式供地,收取出让金;对原行政已划拨的用地,可继续由土地使用权人缴付场地使用费。
3、成片开发及其用地办法。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土地成片开发方案。土地开发规模应合理、适中,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以建立合理的用地供求关系,形成竞争态势,做到开发一片,见效一片。
成片开发的土地,可出让使用权,由受让单位或个人根据统一的建筑规划设计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施工建设。也可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征地,建设基础设施,暂不需施工的土地应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协议,预付部分征地补偿费(或定金),继续耕种,不得抛荒。
4、建立规范的城乡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农村承包地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出租、抵押、入股,促使承包地向种田能手集中。鼓励当地有条件的农民进入小城镇建住房或带资金投资小城镇开发建设。
5、完善基础工作。各市、县应抓紧编制小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合理制定土地开发方案提供科学依据。各地还应及时制定小城镇的基准地价,以确定具体地块标定地价,并抓紧完成小城镇土地自发交易市场的清理工作。同时,继续深入开展创建“三无”(无违法管地、无违法批地、无非法用地)乡镇(村)活动,建立健全土地监察网络,搞好动态监察。
6、管好用地征迁补偿等经费。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必须进一步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好各项征迁补偿经费,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单位及个人的安置工作,不留后遗症,坚决制止损害农民利益的做法。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将征地补偿经费以入股方式投资乡镇工业或其他经济建设。
小城镇建设用地收取的出让金等,应全部作为政府投入用于小城镇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严禁挪作他用。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检查、监督征地补偿经费、出让金使用情况。
7、依法规范程序,简化征地手续。小城镇建设用地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严格审批制度,严禁化整为零,越权批地,多征少用和浪费土地、荒芜耕地的现象发生。为缩短用地审批周期,对小城镇开发启动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其征用土地报批所需的项目文件可适当简化。
三、加强领导,保证小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小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对建设用地“五统一”工作,应成立专门的指挥组织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政令畅通。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办事效率,为促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农村奔小康步伐,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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