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培育发展重点企业集团若干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培育发展重点企业集团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年1月2日武政办〔199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重点企业集团的发展壮大,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企业集团的若干意见》(武发〔1995〕12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问题作出通知如下:
一、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大重点企业集团转机建制力度,逐步建立规范的母子型公司框架,形成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支持重点企业集团通过债务重组,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对重点企业集团“拨改贷”形成的历史债务,优先转增国有资本金;对重点企业集团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企业潜亏确实无力自行消化的部分,以及因客观原因形成的各类资产损失,经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冲销企业公积金,不够部分冲销资本金。对清理出的1991年以前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以及省部级以上政府决策原因)造成的银行贷款损失,企业确实难以归还的,由开户银行审查,按银行贷款冲销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冲销银行呆帐准备金。
二、对重点国有独资集团公司逐步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其国有资产收益即税后利润在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的剩余部分,全部留给集团公司并入任意公积金使用,作为国家资本金的投入。
三、经市税务部门批准,重点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可统一解缴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所得税。重点商业企业集团以独资形式在市内开办的独立核算的商业经营连锁店,可由集团统一合并纳税。对重点企业集团的控股企业,其应缴纳的所得税可实行分别计算征收的办法,即核心企业控股部分的应税所得由核心企业集中计算纳税,其余的应税所得由企业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负责征税。
四、对国家计划分配的电力、棉花、石油、运力等优先支持重点企业集团。重点企业集团承担市重大建设项目可实行总体规划一次审批,单项工程不再报批,由集团母公司自行办理;其技术改造项目,市财政等部门实行优先论证、选项、优先投放贷款和优惠利率。重点企业集团利用债券和股票融资,在计划额度内优先安排,其发行股票的上市、上柜交易予以优先考虑。
五、积极协助重点企业集团争取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积极向国务院有关部门申报重点企业集团自营进出口权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优先安排重点企业集团出国推销、参展、招商及接待来访的境外财团,支持其合资或开办境外企业。对重点企业集团出国人员实行一年内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办法。
六、支持重点企业集团采取多种形式,推进资产流动和重组。可将国有中小型企业采取无偿划转的方式(在职和离退休职工的安置由转入的集团统一按政策处理),并归重点国有独资企业集团。支持重点企业集团在全市范围内,打破行业、隶属关系等方面的限制,进行参股控股、兼并合并、租赁承包,只要相关企业自愿,各部门都要积极配合。创造条件,鼓励重点企业集团收购破产的企业,托管亏损或濒临破产的企业。
七、改进和完善政府对重点企业集团的管理。重点企业集团的主要领导人可直接参加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会议。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政府不随意干预重点企业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产权管理和生产经营管理。加强对重点企业集团国有资本经营的审计、监督,建立和健全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加强信息交流和联系,掌握重点企业集团的运行情况,协调解决其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八、按照“两高一大”(发展速度和效益高于全市平均水平、资产重组力度大)的要求,对重点企业集团实行动态考核,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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