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政府法制办拟定的 《天津市节日期间升挂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政府法制办拟定的
《天津市节日期间升挂(插挂)国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1996年11月21日津政办发〔1996〕82号)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节日期间升挂(插挂)国旗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节日期间升挂(插挂)国旗管理办法
一、为了增强公民的国旗意识,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制定本办法。
二、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在节日期间升挂、插挂国旗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形式,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升挂、插挂国旗。
前款所称节日期间,是指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
三、在节日期间,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均应升挂或插挂国旗;各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居民楼(院)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也应当升挂或插挂国旗。
四、各部门、各单位要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节日期间升挂和插挂国旗和日常的管理工作。
五、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规定正确升挂或插挂国旗,不得升挂或插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格的国旗。
六、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节日期间升挂和插挂国旗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七、对节日期间不按本办法升挂、插挂国旗的单位,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八、对在公共场所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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