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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发布单位】804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6-01-19
  • 【生效日期】1996-01-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陪审员选举办法>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月19日

山西省人民陪审员选举办法
(1980年7月10日山西省第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1月1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陪审员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 宪法及有关法律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时实行陪审制度的规定,制定《山西省人民陪审员选举办法》。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依照《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担任。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者除外。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农村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城市按选区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郊区的乡、镇选举二至三名,城市可按选区选举一至二名,具体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人口密度,法院受理刑事、民事案件的多少,机关、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多少和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具体意见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分配。

第六条 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提名、选举程序,依照《选举法》关于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当选后,由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给当选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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