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关于加强农业特产税征管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关于加强农业特产税征管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1996年1月22日闽政办〔1996〕13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特产税征管工作的请示》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农业特产税征管工作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实行新税制后,农业特产税作为地方税收的主要税种,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在一些山区县,农业特产税收入已占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1995年全省农业特产税预算收入任务6.8亿元,其对于平衡县级财政预算,支援农村各项事业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由于农业特产税征管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征管难度很大,尤其是公路检查站撤销后,一些单位和个人,采取种种手段逃避纳税,致使地方财政收入流失严重。针对当前农业特产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厅多次研究,采取了措施。一是加强税法宣传力度,召开有关新闻单位协税护税座谈会,开展“电台有声、报纸有文、电视有影”的全方位立体宣传,大力宣传农业特产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二是加强农业特产税源头征管,强化收购环节征管,实行“凭帐(查帐)征收、申报纳税”和“评产征税、委托村征、重点直征”为主体的源头征管办法,提高征收率,挖掘增收潜力。试行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新型征管模式,使征管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三是建立健全农税岗位责任制,制定《福建省农税征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创优考评标准》,把农税各项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并建立奖惩机制。由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品种繁多,税源零星分散,涉及面广,征管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为此,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业特产税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特产税征管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和帮助解决农业特产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支持财政机关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未经省政府或授权批准,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税收权限擅自作出停征、缓征、减征和免征农业特产税的决定。
二、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大力支持财政部门做好农业特产税征管工作。公安、司法部门要支持财政税征人员同违法抗税分子作斗争,对财政税征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被辱骂殴打事件,要及时给予处理,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铁路、公路、航运、邮电等交通运输部门在承运、邮寄应税农业特产品时,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验征收或负责代征代扣农业特产税。经批准在林区公路上设立的林业检查站,财政部门可委托其代征代扣农业特产税。
三、全面实行农业特产税税务登记征管办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中有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的规定,对农业特产税全面实行税务登记征管办法。从事常年生产、经营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人,都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向当地财政征收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办理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财政机关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四、加强农业特产税稽查工作,建立健全农业特产税稽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成立农业特产税稽查机构,负责农业特产税稽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情况以及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运用税收检查手段,查处各类农税违章案件,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通过稽查、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和征收机关依法征税,强化农业特产税征管,防止税收流失。为促进源头征管,方便群众申报纳税,在不妨碍商品流通的前提下,各地可在乡、镇、村税源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必要的纳税申报站。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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