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1996年1月25日闽委发〔1996〕3号)
各地、市、县委,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加快我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农村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对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巩固工农联盟,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各级供销合作社立足农村,面向市场,在繁荣城乡市场,保障市场供给,服务农业生产,引导农民联合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已经成为一支为农服务和搞活城乡经济的重要力量。
2、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大农民迫切要求提供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联合起来进入市场,供销合作社在这些方面具有独特优势。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供销合作社的状况与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群众的要求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很不适应。因此,各地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把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作为农村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的紧迫任务,采取切实有力的政策措施,促进供销合作社的发展。
3、今后一个时期,全省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从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供销合作社自身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出发,紧紧围绕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个目标,抓住理顺组织体制、强化服务功能、完善经营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和给予保护扶持等五个环节,以基层社为重点,抓住机遇,采取措施,经过几年的努力,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成为加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二、坚定改革方向,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4、坚持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性质,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保证入社农民共同所有财产,共同享受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不能量化到个人,也不能分散转移。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的完整性,机构不得随意撤并,财产不得平调,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一些地方存在的任意平调和处置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财产的错误行为要坚决纠正。
5、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办社宗旨,争取农民群众更加广泛地参与,广泛吸收农民入股,不断提高社员股金比重,搞好社员股金分红,积极探索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的途径和办法。
6、坚持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尊重农民的意愿,农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自愿联合,互利互惠。同时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农民在供销合作社活动中的应有权力。
三、进一步理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
7、各级供销合作社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但可以从当地的需要出发,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列席政府的有关会议。各级政府要依照法律和政策,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指导、协调、扶持、监督。省供销合作社列入事业编制,具体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等问题由省政府单独下文批复。编制内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经费由省财政定额拨补,差额部分按现行办法收取管理费解决。各地、市、县供销合作社的编制、经费由同级政府根据此精神研究确定。
8、进一步理顺供销合作社的内部管理体制。供销合作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社集体财产(包括所属企事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拥有对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权,企业重大经营、投资活动的审批权,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权,享有财产受益权。
9、各级供销合作社之间实行自下而上的经济联合,坚持联合社为成员社、为基层社服务的原则,加强对成员社发展和改革的指导,协调成员社与有关部门的关系,监督成员社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积极完成政府委托的各项任务,加强职工队伍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
四、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功能
10、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农服务的思想,从服务农民增产增收、服务农民进入市场、服务农民规模经营入手,真正做到“农业和农民需要什么就经营什么,需要什么服务就提供什么服务”,从感情上、行为上增强与农民的结合度,真正成为党和政府与群众联系的桥梁。
11、进一步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服务体系,搞好化肥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购销和管理,发展多种形式的县基联合经营,积极推行连锁经营,巩固发展“庄稼医院”,做到农资商品供应到户、粮挂化肥落实到户、服务网络联系到户、农技知识传播到户。
12、建立和完善农副产品服务体系。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利用点多面广、信息灵通的优势,兴办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拓展外向型经济,组建各种类型专业合作社,形成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经营服务体系。在供销、信息、运输、加工、储藏等方面,为农民发展商品生产提供综合性、系列化服务,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
五、完善供销合作社经营机制
13、供销合作社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照章纳税、由社员民主管理的群众性经济组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
14、供销合作社内部要不断完善主任(经理)负责制、企业领导聘任制、职工全员合同制、领导离任审计制,做到责、权、利分明。无论实行哪一种经营责任制和管理形式,都不得改变其集体所有制性质,都必须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社员的经济权益。
15、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在劳动人事制度上打破干部与职工、固定工与合同工的身份界限,做到能上能下,竞争上岗;在分配制度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坚决克服“大锅饭”和平均主义的思想,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16、加强职工队伍的建设。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关心职工生活,保障职工权益,稳定职工队伍;办好各类专业学校和培训中心,加强在职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广泛吸收各类优秀人才,优化人才结构,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技术职称。
六、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
17、基层供销社是整个供销合作社的基础,各地要大力支持、扶持基层供销社的发展。积极稳妥调整基层供销社的布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大集镇为中心建社,或实行并社留店,扩大经营规模。在中心集镇和交通枢纽,要加快建设一批上规模、上档次的网点,扩大对农村的辐射面。
18、加强基层供销社的班子建设和民主管理。大胆选拔懂经营、会管理、有开拓精神、作风正派的同志担任基层供销社领导。要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社章规定,按期召开社员代表会议,广泛听取社员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社员群众监督。
19、加强基层供销社内部管理。对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的门点不得搞个人承包或“社有民营”,已实行的要坚决纠正。对“边、小、微、亏”专销生活资料和从事饮食、服务业的门点,实行“社有民营”、承包经营的,要切实加强管理,公开选择承包者,实行全额风险抵押,确保上交税费,保证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加强政府对供销合作社的保护和扶持
20、供销合作社机构几经变动,有些产权归属不清,为维护供销合作社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各级政府要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财产的安全。凡手续完备、归属清楚的现有房产和网点,房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土地使用权证书。一些手续尚不完备、四至不清的,要尊重既成事实,实事求是予以界定,抓紧补办手续。今后在道路拓宽、旧城改造中确须拆迁供销合作社营业性用房的,应比照国有商业、服务业的营业性用房予以安置,按原房建筑面积和用途就地就近安置,归还产权,不计差价。
21、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不受城乡分工的限制,要面向大市场、参与大流通、服务大农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
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发挥供销合作社主渠道作用,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农资市场管理,整顿流通秩序,农业银行应保证贷款规模,执行法定利率。
理顺我省棉花计划管理和经营体制。从1996年起,全省棉花计划由省计委、省供销社管理。分配流向计划,纺棉由省计委、省供销社、省轻纺总公司联合下达;絮棉及其它用棉由省供销社商省贸易厅后下达。经营体制问题,请省计委牵头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由供销、物资两家共同经营,有关申请、领证、发证工作分别由两家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具体按省政府闽政办〔1995〕285号文件执行。
对供销合作社投资的毛竹场,按照“谁扶持、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由供销合作社自行组织生产、经营、管理。育林费按规定征收,林业主管部门在育林费使用上对毛竹场给予统筹考虑。林业部门应简化手续,搞好服务,方便购销,支持供销合作社经营毛竹。对于距离毛竹运输证办证点远或其他原因,林政部门可将《省内木材运输证》委托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办理属于本部门经营的毛竹运输手续。
22、逐步解决历史遗留的政策性亏损问题。对过去接受政府委托所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和挂帐,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银行、供销社等有关部门认真核查后报省政府研究解决。在未处理之前,银行不得加息罚息,不强行拍卖企业资产还债。今后各级政府既要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也要兼顾它的经济利益。凡委托供销合作社承担的经营业务和社会服务任务,要提供必要的资金保证。对承担国家任务发生的政策性亏损及按规定进行商品储备的利息,同级政府给予相应补贴。
23、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扶持,凡国家和省对农业、国有商业、乡镇企业的扶持优惠政策,原则上适用于供销合作社。为了鼓励供销合作社更好地开展为农服务工作,同时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1)对农村基层供销合作社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2)允许各级供销合作社盈利企业按销售额提取0.5%作为扶持生产专项基金,计入销售成本,专门用于农林特产品生产基地和网点建设,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发展。
(3)对供销合作社新办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供销合作社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供销合作社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6)供销合作社办工业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7)供销合作社办工业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8)供销合作社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9)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贫”地区,供销合作社新办的企业,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
(10)供销合作社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
(11)供销合作社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免征所得税三年;期满后,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的,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12)鼓励供销合作社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和水面,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与当地农民享受相同的政策优惠,对其产品从有收入之年起,三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
(13)各级政府应将供销合作社的商业网点建设纳入城镇和农村建设规划,有关部门在土地征用和信贷方面给予扶持。
支持供销合作社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对供销合作社拍卖闲置或出让部分财产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举办第三产业(不含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或出租场地、店面的,按照省人民政府闽政综〔1995〕第3号和第8号文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14)银行要从资金上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经营服务,确保农资和主要农副产品经营的资金需要。
八、加强领导,确保供销合作社改革顺利进行
24、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又承担国家赋予的某些经济社会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领导。要保持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的稳定,县以上供销合作社主任的选举、调动,须征求上一级供销合作社的意见。县以上各级社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一律由同级供销合作社聘用和管理。
25、供销合作社改革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城市与农村、工业与农业、生产与流通等各方面的关系,影响面广。各级党委、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规划和措施,定期听取供销合作社的工作汇报,协调供销合作社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切实帮助解决其存在的困难,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力争二三年内使供销合作事业有较大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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