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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电力项目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002
  • 【发布文号】苏政发[1996]22号
  • 【发布日期】1996-02-27
  • 【生效日期】1996-0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电力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电力项目的通知

(苏政发〔1996〕22号196年2月27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电力项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以中外合资、合作、独资(含BOT方式,下同)等形式在江苏投资建设和经营发电项目。经批准,也可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二、外商在江苏投资建设和经营发电项目,其配套输变电工程所需资金由项目出资方共同筹措,同步建设。具体按省政府《批转省计经委省电力局关于加快我省电力工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94〕81号)执行。

三、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发电项目,应符合电力产业政策和我省电力发展规划,重点发展大中型发电项目。报批手续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已建成电厂的股权,经批准后可以有期限地有偿转让给外商,并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发电企业。国内投资建设和经营的现有电厂,其产权所有者,可以现有电厂设施在资产评估作价后与外商组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发电项目,并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发电企业。

五、鼓励外商通过受让电厂专营权(属无形资产)方式投资我省电力建设。电厂的国内投资者向外商出让专营权,要向省有关部门报送出让电厂专营权方案。经批准后,通过调整电价,在出让期内使外商获取合理利润。出让专营权期满后,依法结束项目合作。其他基础设施项目也可参照执行。

六、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发电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可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建设和经营管理。即可由外商投资电力企业依法自行建设和经营管理。也可委托国内电力企业或国内外其他承包商依法进行建设和经营管理。

七、外商投资建设的电力项目,引进国外设备应以先进、适用、价格合理为原则,采用竞争方式采购。

八、外商投资发电企业,应与电网经营管理部门签订电网调度管理协议和电量购销合同。在确定电价时,预期回报水平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电价要经有权部门批准后执行。鼓励外商投资发电企业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生产成本,以取得预期的投资回报或偿债能力。

九、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发电项目依法纳税后所得利润,可以在境内再投资,也可以凭董事会决议及纳税等有关证明,在指定银行兑换外汇汇往境外。

十、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电力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从事电力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有权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外商投资发电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发电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十一、外商投资发电企业以及向外商转让股权的电厂的经营年限,根据投资额、建设周期、投资风险和投资回收期长短等确定,一般不超过20年(不含建设期)。利用电厂存量资产的合营项目,可根据资产评估后及各方的实际需要具体确定。

十二、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发电项目,必须遵守中国政府对电力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电力工业部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鼓励借鉴国外先进的设计、建设和管理技术。

十三、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发电项目,在经营期内应进行有效的维修保养,确保所营运的电力设施完备、安全,达到设计能力。

十四、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江苏投资建设和经营发电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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