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省清理乡镇财务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加强 乡镇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省清理乡镇财务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加强
乡镇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6年2月28日闽政办〔1996〕39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财政厅、省清理乡镇财务工作协调小组提出的《关于加强乡镇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乡镇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省政府:
全省清理乡镇财务工作从1994年8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1995年初,省委、省政府又决定将清理乡镇财务工作列入反腐败工作的专项治理序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据统计从1994年8月以来,全省清理检查乡镇资金总额162.29亿元,共查出违纪金额2.26亿元,发现了一批案件。为此,根据现行的有关法规制度,针对清理整顿发现的问题,从完善制度和加强管理监督等方面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乡镇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
加强乡镇财务管理,对于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发展的需要,提高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减轻农民负担,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要广泛深入地宣传财经法规,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实质,正确行使法规规定的职权,严格履行法规规定的义务。要积极创造条件,按《预算法》规定的“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帮助乡镇设立并完善预算;按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的规定,搞好乡镇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把财务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加强乡镇财务管理,对乡镇财务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赋予主管乡镇财务工作的乡镇财政部门更重要的使命和更光荣的任务。单位财务人员的调换,必须经乡镇财政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对财务人员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的,乡镇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必须责成有关单位及时予以纠正。乡镇财政作为国家财政体系中重要的基层环节和乡镇政府中重要的综合性经济管理部门,在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履行着不可替代的财政职能。因此要充分认识和提高乡镇财政的地位和作用,在乡镇机构改革中,对乡镇财政的机构、人员,要稳定、调整、充实。
二、进一步深化乡镇财务管理体制改革
为了加强乡镇财务管理,必须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理顺条条、条块关系,明确职责分工:
县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乡镇财务的管理工作,即负责乡镇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乡镇所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以条管理为主的乡镇基层站所。乡镇政府财政部门对乡镇范围的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等三项资金实行全面管理和监督,即乡镇财政对三项资金的收支分别建帐、记帐和核算,根据有关规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政府的决定、部署,统筹安排、组织预算执行,并向上级政府及财政部门报告;对乡镇所属单位的财务实行“三统一分”的管理办法,即财政统一预算、收入统一管理、支出统筹安排、帐目分户设立。县以上各级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据业务分工具体管理本部门(系统)所属乡镇单位的财务工作。
乡镇财政部门是乡镇经济往来及财务收支活动的综合、统一管理部门,在权限范围内相对独立地处理财务事务。其主要任务和基本职责是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制度;组织和管理国家预算内收支,负责乡镇政府经管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对经管的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编制预算和决算,按规定程序报批,管好用好各项资金;对乡镇所属单位进行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乡镇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核算制度,服从服务于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稳定和完善,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单位领导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负总责。以条管理为主的基层站所,涉及乡镇财政三项资金的收支、往来,也要按规定接受乡镇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
各级财政、税务、审计和业务主管部门,对乡镇贯彻执行财务法规制度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责任。
三、继续完善乡镇财务管理办法
(一)预算管理。主要指乡镇各单位按《福建省乡镇财政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将乡镇范围的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全部纳入乡镇财政预算范围,统一管理。
乡镇财政三项资金的预算安排,由乡镇财政部门提出初步方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上一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备案。年度收支预算批准后,由乡镇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乡镇财政部门负责。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追加、追减事项,由用款单位申请,经乡镇财政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办理支出预算追加追减手续。对超预算的支出,乡镇财政部门不得拨款。单位经管的财务收支,必须做到年初有计划,每月有安排,年终有决算。单位年度财务收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乡镇政府和财政部门报送预算草案,并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单位年度决算草案须报经乡镇财政部门审核。乡镇财政部门对其决算草案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乡镇财政三项资金决算要按上级政府及财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办理,搞好乡镇各单位年终财务清理和调帐,全面进行年终清理结算和结帐工作,真实、全面、准确、完整地反映三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结果。乡镇政府根据乡镇财政部门提供的年度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及财政部门备案。
乡镇各单位要适应预算管理的需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以下几项配套改革措施:
1、乡镇财政总会计,是核算、反映、监督乡镇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的会计,对乡镇所属单位实行“统一预算、分级核算”会计核算办法。乡镇所属单位为一级核算单位,管理本级及其下属(二级)核算单位的财务。各财务核算单位负责本职范围内具体的预算收支、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报表等工作。
2、乡镇各单位分为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两种核算体制。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三种预算管理方式,企业单位按《 企业财务通则》及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执行。乡镇所属单位实行何种核算体制、管理方式由乡镇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按规定报经乡镇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
3、独立核算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立财务机构,配齐财务人员,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并在银行开设帐户,实行钱帐分管,建立现金、实物盘点制度。对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单位,实行单据报帐制度,由乡镇财政部门直接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各单位不准以收抵支,不准另设帐外帐或只记纯收入;预算确定后的支出款项,由乡镇财政部门按预算支出程序审核、报批,统一在乡镇财政支报,分别核算。
(二)收入管理。乡镇各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组织、筹集的各项收入,从财政、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财务帐内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乡镇所属单位取得的各项财政收入,按规定全部纳入乡镇财政统一管理,主要包括:
1、单位从财政、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取得的经费补助、专项补助、分成补助(分成款)、税收返还、结算补助和其他各项补助收入,按规定全部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统一管理,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凡属乡镇的各种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一律按规定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管理。
2、各项事业性收费收入,一律上交乡镇财政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由乡镇财政专户储存,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3、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将乡镇企业应上缴乡镇政府的利润、管理费和其他收入,及时足额上缴乡镇财政,由财政部门实行定额、定项管理。
4、未列入上述范围的其他各项收入的管理,按《福建省乡镇财政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制度执行。以条管理为主的单位,在乡镇范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及从财政、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取得的各项财政收入,按规定接受乡镇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取得收费、罚没收入必须按照有权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及时上缴,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统一编号的收费票据和罚没款收据。建立健全乡镇收费票据、罚没款收据的领发、使用、缴销和保管制度,由专职人员向乡镇财政部门领取使用,其他人员不得领用票证,并设立收费的专项帐册。向农民提取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开具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单据。按规定向农民收取的其它费用,必须按规定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村级财务收入收据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限定用途,严禁用村的收据收取属于乡镇的收入。
单位之间、单位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内部往来凭证,由县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由乡镇财政部门统一掌管。具体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县以上财政部门制定。
(三)支出管理。主要指乡镇财政按照乡镇政府部署和乡镇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据乡镇的收入状况,统筹安排各项支出。各单位的支出按统一的、业经批准的财政预算执行,其具体的单位经费支出按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使用合法的原始凭证,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追踪反馈责任制,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各项专用基金实行“计划管理,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从严掌握。
(四)成本费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要正确核算各项成本费用、税金和收益情况,按规定实行成本核算制。
(五)财产物资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购建、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建立健全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尽可能降低库存和消耗。妥善使用、保管各项财产物资,如有遗失或损坏,应照价赔偿。乡镇工作人员工作变动时涉及单位财产物资的,应及时办理财产移交手续,不得将物品带走。
(六)资金管理。主要包括:银行存款、现金、结算资金(往来资金)、周转金、专用基金和有价证券等的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及银行结算的规定,严禁公款私存和坐支现金。对个人的借款,仅限于预借差旅费和福利性的借款,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严禁将公款借给个人作其他周转。对暂付款,仅限于有预算关系的单位临时借款及预订货款,严禁随意对外借款和支付没有业务往来关系的预付款。乡镇各单位的往来款项应及时结算清楚,年度终了须向乡镇政府、财政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往来款项的累计发生数额及占用费收取支用的情况。对于长期拖欠的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坏帐,由乡镇财政会同审计、监督部门进行审查,报经乡镇政府办公会议或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予以核销;但由有关责任人员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欠款、呆帐的减免、豁免。
乡镇财政部门根据总预算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区别不同类型、性质的资金,对乡镇所属单位分别设立会计明细帐户,分类核算,专款专用,互不挤占。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乡镇各单位的银行帐户管理。以县、乡为单位进行统一部署,财政部门、人行等有关金融机构及农村信用社、基金会等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在近期内对乡镇各单位的银行帐户进行一次清理。采取有力措施,逐步清理并减少单位的银行存款帐户,规范银行帐户的管理。以后,乡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开立新的存款帐户,应事先商得乡镇财政部门的同意(盖章);以条管理为主的乡镇基层站所开立新的存款帐户,应事先商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盖章),并送乡镇财政部门备案。今后,各单位若在未经核准的银行帐户内存取资金,一经查出,即视为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帐内,作为“小金库”处理。
四、不断强化监督检查机制
乡镇各单位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坚持民主理财原则,大项资金开支必须集体研究。乡镇财务的有关资料、重大事项,按照规定张榜公布。实行财务活动分析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财务收支分析会,各有关单位都参加。逐步建立健全乡镇主要领导人的离任审计制度。
乡镇所属各单位应当接受乡镇财政和上级财政、审计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检查和监督;按照上述单位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资料,不得推诿、拒绝或者拖延;执行上述单位提出的检查意见。以条管理为主的基层站所,也应接受上述单位的有关财务检查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在每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应主动与当地的监察机关联系,取得支持配合。大检查应延伸到乡镇各单位,包括以条管理为主的基层站所。各级财政及有关部门每年要对乡镇各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一至二次审查,审查的方式可采取抽审、联审、轮审、普审等多种形式进行。普审定期一年一次,其他审查可视情况不定期进行。
县市区的街道办事处要参照上述意见,搞好街道财务管理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管理办法,认真组织落实,共同搞好乡镇财务管理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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