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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关于继续征收防洪保安资金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0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6-03-11
  • 【生效日期】1996-03-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关于继续征收防洪保安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继续征收防洪保安资金的通知

(1996年3月11日苏政发〔1996〕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199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治理淮河、太湖的决定精神,省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筹集防洪保安资金的暂行规定》(苏政发〔1991〕148号)。1994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筹集防洪保安资金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苏政办发〔1994〕111号)。筹集防洪保安资金政策执行4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为治理淮河、太湖等水利重点工程建设提供了资金保证,开辟了依靠社会力量兴办水利的新渠道。
“九五”期间,全省治理淮河、太湖和开挖泰州引江河等水利重点工程建设任务相当繁重,区域性水利工程和城市防洪工程建设任务也很艰巨。为切实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要尽力增加水利投资,同时要面向社会筹集一部分水利建设资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政府决定,“九五”期间全省继续征收防洪保安资金,同时,不重复征收国务院规定征收的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九五”期间,全省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征收标准按照“八五”既定政策不变,征收办法也不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努力加强征收管理工作,强化征收手段,确保此项资金及时、足额征收。对单位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征收机关通过银行办理特约委托收款,有关银行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征收工作。
防洪保安资金是农业发展基金的组成部分,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筹集,分级配套,集中使用。“九五”期间,防洪保安资金主要用于治理淮河、太湖和开挖通榆河、泰州引江河等水利重点工程建设。在此前提下,各级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可以安排10%至20%用于河道工程的维修、管理,设区的市可以在本级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中安排不超过30%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工程的建设和维修。要加强防洪保安资金使用的项目管理,突出重点,集中使用,提高使用效益,不得挪作他用。
征收防洪保安资金,是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全省防洪抗灾能力和水资源能力的重要保障,也是增加农业投入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各项征管措施,筹足、管好、用好防洪保安资金。省财政厅可以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征收实施细则,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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