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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802
  • 【发布文号】鄂政发[1996]21号
  • 【发布日期】1996-03-15
  • 【生效日期】1996-04-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

(1996年3月15日鄂政发〔1996〕21号)

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对于减少环境污染、节约能源、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促进我省汽车工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和省政府十分重视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目前,全省民用汽车拥有量已达30.9万辆,按照国家规定的车辆报废标准,全省有相当数量的汽车需要报废更新。根据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老旧汽车更新定额补贴暂行规定办法的通知》精神,为了做好全省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领导
全省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目前全省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组织机构健全,职责范围明确,工作运转正常。各地要比照省里的作法,结合实际,相应调整机构,充实人员,把这项工作抓落实。

二、严格执行老旧 汽车报废标准和回收规定
根据国家规定,凡达到以下报废标准之一的汽车,不予年审、不予换证、不予易地上牌使用,均应报废:
(一)汽车累计行驶里程:载重汽车50万公里、矿山特种车40万公里、大客车70万公里、其他车辆50万公里。
(二)使用年限:载重车12年、矿山特种车10年、大客车14年、其他车辆13年。虽未超过以上使用年限,但经2次大修,技术状况下降无修复价值的。
(三)车型老旧,使用国产非定型杂牌车已无配件来源,技术状况低劣,又不宜修复的;排汽污染量、噪音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其他符合国家报废标准规定的。
根据国家规定确定报废的车辆,一律交物资回收部门回收。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购报废车辆。物资回收部门的回收价格按照国家规定回收价上浮20%。

三、制定优惠政策,促进老旧汽车更新
为了促进老旧汽车更新,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凭省汽车更新办公室发放的“汽车更新优惠证”给予政策优惠。
(一)执行国家对更新汽车的补贴政策。国家给予我省的定额补贴资金计划,由省汽车更新领导小组掌握,省交通厅具体办理。补贴的标准是:8吨以上(含8吨)重型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8吨以下中轻型货车,每辆补贴2300元;大、中、小客车、吉普车(不含小轿车),每辆补贴2000元。凡更新购买省内企业生产(包括中央在鄂企业,以下同)的汽车,按上述车种,计划内的更新车辆除享受国家规定补贴外,由省分别补贴2000元、1700元、1000元。国家更新计划外的,凡更新购买省内生产企业的汽车,亦按省的补贴标准补贴。
(二)省经贸委按照省汽车更新办公室编制的年度计划,安排汽车更新技改计划,全省每年安排技改更新汽车不少于3000辆。资产来源:企业自筹不得少于30%,中央车船专项技改资金3000万元,由省负责落实,其余由有关银行优先贷款解决。
(三)对购买更新汽车资金暂时确有困难的企业,银行应落实贷款。企业贷款时,应向银行办理抵押、保证手续,并按规定期限偿还。
(四)企业对贷款更新的汽车实行单独核算,可以加速折旧,用折旧基金或新增利润归还购车贷款。
(五)从1996年起,省交通厅每年从全省公路客运附加费、货运附加费的征费总额中分别拿出5%、15%,用于补贴更新购买省内生产的汽车。
(六)凡报废更新购买省内生产的大中型货车、轻型车、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的,免收社控调节基金。
(七)凡省内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汽车,供省内汽车更新时,在合同价的基础上再下调5%。汽车经销单位要服务于汽车更新工作,在经销中只收取服务费,其他费用一律免收。

四、加强汽车更新计划、贷款和补贴资金的管理
(一)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更新计划,省汽车更新办公室会同省计划、经贸、财政、交通、银行等有关部门编制省年度汽车更新计划,并分解下达到各地市及有关单位汽车更新办公室。
(二)各地市及有关单位汽车更新办公室要根据更新计划,落实到汽车更新单位;凡国营、集体更新单位需要更新购买汽车的,由各地市及有关单位更新办公室每半年汇总报省汽车更新办公室;省汽车更新办公室按要求通知供车厂家优先供车。
(三)省汽车更新办公室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更新计划会同省财政厅、交通厅下达全省补贴计划。由省交通厅车辆购置附加费办公室和省公路养路费征稽局负责办理定额补贴专款手续。
(四)省汽车更新办公室每年2次(上半年、下半年各1次)集中办理更新补贴、银行贷款和技改计划立项等衔接工作。省计委、经贸委、交通厅、物资厅、公安厅、财政厅及各相关银行派员集中办公。
(五)更新车辆的单位,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交通规费。对不按章缴纳者,应予追缴;凡未交和拖欠交通规费者不予更新汽车资金补贴。
(六)凡国家规定的更新车补贴和省给予的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若有违反者,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七)省汽车更新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统一工作方案,简化手续,相互配合,方便用户,卓有成效地把全省汽车更新工作抓落实。
本通知从1996年4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武汉市的公路客运附加费、货运附加费目前全部由该市安排使用,武汉市老旧汽车更新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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