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办、农业厅关于稳定和完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办、农业厅关于稳定和完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意见的通知
(辽政发〔1996〕16号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省政府同意省农办、农业厅《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党中央、国务院已有明确规定,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围绕延长土地承包期,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在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地推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效果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中发〔1996〕2号、国发〔1995〕7号文件明确指出,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具体形式和内容上有很大的灵活性,可以容纳不同水平的生产力,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必须保持长期稳定,并不断充实完善。各地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方针政策,切实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工作,努力促进农业的产业化、商品化、集约化和现代化,确保“九五”期间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再上一个新台阶。
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意见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地在贯彻落实中发〔1996〕2号、国发〔1995〕7号文件精神、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全省大部分村已在土地承包期满后完成了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的工作;一部分村在延长土地承包期后,普遍实行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加快了土地使用权流转速度;一些地区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有新发展;租赁、拍卖“四荒”(荒山、荒坡、荒沟、荒滩)的工作已经起步。总的看,全省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工作,形势是好的,但还存在着土地承包关系不够稳定,部分地区土地调整频繁,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不到位,土地承包合同不规范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发〔1996〕2号、国发〔199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延长土地承包期,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我省大部分村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将在“九五”期间承包期满,土地承包期满的村,原承包办法基本合理,群众满意的,可以在完善原承包合同的基础上续签承包合同,延长承包期30年;人口、土地变化大,承包地严重不均的村,可根据群众意见和发展农村经济的需要,对承包地进行适当调整,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延长承包期30年。土地承包期未满的村要继续执行原承包合同,不得借口延长承包期,解除未到期的承包合同,改变原承包关系;大多数群众要求提前延长承包期的,经县级政府批准,可以提前签订新承包合同,延长承包期30年。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后,由县级政府向承包户发放省农业承包合同主管部门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时间跨度较大,应根据村屯建设、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国家建设用地的需要,留出少量机动地。机动地面积一般不超过总耕地面积的5%;特殊原因需超过5%的,要报县级政府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10%。
二、完善土地承包形式和承包办法。现行的各种土地承包形式和承包办法,对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都起到了推动作用,但都存在一些不完善的问题。各地要结合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对现行的各种承包形式和承包办法进行完善。在一个地区实行哪种承包形式和承包办法,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推进农业的产业化、商品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原则,由群众自己选择。不要搞一刀切,一个模式。
三、正确处理人口增减与承包土地的关系。土地承包期延长后,在承包期内提倡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和维护农村的安定,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村,要建立相应的利益调节机制。对增人不增地的农户,可以优先安排其剩余劳动力到乡镇企业就业或优先承包待开发的“四荒”,扶持其发展多种经营,增加收入。未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村,也要保持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实行“两田”承包的可以“两田”互补,动帐不动地;人口变化大的村,大多数农民同意调整土地,可遵循“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适当调整土地。调整土地要制定调整方案,报县级政府批准,其间隔期一般应在5年以上。
四、建立和完善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有利于促进土地进入市场,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要在强化所有权,明确发包权,稳定承包权,放活使用权的前提下,推进土地使用权有序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要坚持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不改变承包地的用途,并须经发包方同意。在承包期限内土地流转的形式可以多样,允许转包、转让、出租、入股、互换、委托经营。流转形式、时间、补偿办法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签订书面合同,报发包方和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备案。在经济发达地区,以经营二、三产业为主的农户,愿意转让承包地,可由发包方统一组织转让,统一补偿,或折股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经营,或反租倒包,引导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行为,保护转接双方和发包方的合法权益。
五、明确土地权属关系,保护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延长土地承包期,需要调整土地时,不得改变土地权属关系,不得将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原生产队)所有的土地收归村有,在全村范围内承包。因产业结构调整和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突破组级土地界限在全村统一调整的,必须由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农民讨论同意,经县、乡两级农业合同管理机关调查核实,并对土地补偿及债权债务的处理商定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协调好利益关系,提出调整方案,上报县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积极稳妥地推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延伸与发展,是实现农业第二个飞跃的重要内容。有些村劳动力大部分离土从事非农产业,收入高而且稳定,有转让承包地的内在要求,种地的农民愿意多包地,村集体经济有一定的实力,能为种地的农民提供服务。这样的村已经具备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条件,应积极稳妥地引导农民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要从政策上鼓励离土农民发展非农产业,对已经离土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要扶持其搞好已经营的产业。实行适度规模经营要以家庭经营为主,主要发展种粮专业户、家庭农场,也可以发展农业联合体、股份合作农场、村办农场、农业专业队、农业车间或“统一耕作,分户管理”的经营形式。对实行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户和其他经营组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在资金、物资、技术、农机等方面给以扶持。帮助其提高土地生产率、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商品率,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对超规模粗放经营的,要帮助其改善经营管理,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生产率,发挥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潜力。
七、规范租赁、拍卖“四荒”使用权。要界定租赁、拍卖“四荒”权属。国营农、林、牧、渔场租赁、拍卖“四荒”和矿山、铁路、学校、部队等单位租赁、拍卖占用的国有“四荒”要由属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拍卖“四荒”,要制定方案,报县级政府批准。土地、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指导租赁、拍卖“四荒”工作。集体经济组织出租、拍卖“四荒”要查清资源,逐块核实面积,登记造册;要合理作价,坚持公平竞争,公开招标,允许社区以外的农民、个人、企事业单位租赁、购买“四荒”使用权,谁投资,谁治理,谁开发,谁受益;租赁、拍卖“四荒”使用权的期限可以在20至50年,在有效期限内允许继承、转让、出租、入股、抵押;对租赁、购买“四荒”的个人或单位,要根据水土保持小流域治理规划,提出限期开发治理的指标要求,到期没有按要求开发治理的,集体有权收回“四荒”使用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要与租赁、购买“四荒”使用权的农民、个人、经营单位订立书面合同,依法公证;要严格管理出租、拍卖“四荒”使用权收入的资金,主要用于集体开发治理“四荒”和兴办为开发“四荒”户服务的实体,严禁挪用和平调。
八、维护农民的承包权益,教育农民依法履行义务。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要切实保护农民承包土地的权益。在延长土地承包期,实行新一轮承包时,不得随意提高承包金,增加农民负担。在实行平均承包的地方,无论是口粮田、责任田,还是经济田、效益田,其承包金属于村提留、乡统筹范围,必须严格控制在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工副业、果园、鱼塘、机动地等可以实行招标承包、专业承包,其承包金要纳入权属单位集体经营收入,用于抵顶农民负担,发展集体经济,改善生产条件。
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交纳承包金,是土地承包者应尽的义务。承包者不按合同规定交纳承包金,经教育不改的,可按违约处理。对无正当理由长期拖欠承包金的应依法严肃处理。
九、强化承包合同管理。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是稳定承包关系,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农业承包合同主管部门,要深入基层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订立土地、果园、山林、滩涂、鱼塘、水面等农业承包合同,规范承包合同内容和签订合同的程序、手续。各地在重新签订合同时,必须使用省农业承包合同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标准文本。农村各业承包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要督促发包方与承包方履行合同。对发生的承包合同纠纷,要调查研究,弄清事实真相,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进行调解和仲裁,要杜绝单方面毁约、违约现象和随意侵权、以权代法行为。要通过加强对承包合同的管理,把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十、加强领导。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检查。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在抓好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实施规划,切实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工作。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农业资源不同,产业结构不同,如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使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级农业和农村经济主管部门要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及时解决出现的新问题,确保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工作顺利进行。
省 农 办
省农业厅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