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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粮食购销价格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608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6-06-25
  • 【生效日期】1996-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粮食购销价格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粮食购销价格的通知

(1996年6月25日大政发〔1996〕5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为了调动农民种粮和交售国家定购粮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调整粮食购销价格,理顺粮食购销关系。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粮食购销价格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粮食定购价格:稻谷(三等、安全水份)每50公斤调整为77.00元;玉米(二等、标准水份)每50公斤调整为52.00元。粮食定购价格提高后,省、市对定购粮的价外补贴不再实行。

二、粮食销售价格:每500克标一大米调为1.53元;每500克普通玉米面调整为0.82元;特一粉每500克调为1.40元;豆油执行议购议销价格。军粮销售价格不做调整,大中专院校学生口粮仍按调后批发价格执行。农村需救助人口的口粮1996年10月1日前仍按现行价格供应,10月1日开始按新调价格执行。

三、居民口粮供应及补贴。粮食销售价格调整后,继续对居民口粮实行凭证定点定量供应,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区城镇居民每人每月特一粉5公斤,标一大米2公斤。为了减少城镇居民的支出,市政府决定对居民实行补贴,职工每人每月补贴11元,城镇优抚救济对象每人每月补贴10元;大口专院校学生每人每月补贴8元。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局另文下达。鉴于旅顺口区、金州区、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粮食销售价格已经放开,这次调价后,当地可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四、保证粮食供应,稳定粮食市场。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粮源,增加粮食储备,保证粮食供求平衡。对调整粮食销售价格出台前后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物质准备,一旦市场发生波动,要运用粮食储备和粮食风险基金等手段及时调控,确保市场粮价的基本稳定。国有粮食部门要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切实做好粮食供应工作,国有粮店对各主要粮食品种要做到有价有货、质价相符,不惜售,不脱销断档。同时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粮食企业在调价前卖大付和少数单位及私商粮贩套购低价粮。

五、严格控制粮价调整后的连锁反映。这次粮食销售价格调整后,以定购粮为原料的粮食制品,其销售价格中只能计入新增原料粮成本及相应增加的税金,严格控制涨价幅度;以议购粮为原料的粮食制品、副食品和餐饮业食品价格要保持稳定,严禁趁机抬价、搭车涨价。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已经按市场价格购进原料粮的,不得趁定购粮调价之机提高饲料价格。要继续执行对粮、油、肉、蛋、牛奶、酱油等生活必需品提价申报备案制度。其他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也要保持稳定。任何行业、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粮食提价为由擅自提高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粮价调整期间,各级政府及物价部门不得出台新的调价项目,已经准备出台的要推迟出台时间。

六、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和物价监督检查。各级物价、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整顿粮食市场秩序,规范粮食经营行为。国有粮食经营的议价粮油,要按照《议价粮油价格管理办法》进行价格管理。集贸市场交易粮食的销售价格原则上继续放开,随行就市。这次粮食销售价格调整期间,各地可采取组织抛售、发布指导价、实行临时限价等措施,防止不法粮商趁机哄抬粮价,平抑市场价格。各级物价部门要在调整粮食销价前后,组织力量,集中开展一次市场物价检查,坚决打击趁调价之机搭车涨价、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价格的不法行为。

七、认真核查本地区国家定购粮库存总量及结构情况,严格按照1996年6月30日的库存数量计算因粮价提高而增加的政策性价差升值,政策性价差升值要按省政府决定全额增加政策性价差收入,用来消化粮食政策性亏损挂帐。有关库存升值的具体财务处理规定另行下达。

八、切实加强对粮食价格调整工作的领导。调整粮食购销价格,直接涉及到广大农民和城镇居民的生产、生活和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生活的大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物价、粮食、财政、工商、民政、工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参照《关于调整粮食购销价格宣传提纲》,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以确保调整粮食购销价格工作顺利实施。

九、调整粮食购销价格的出台时间。新调粮食定购价格从今年新粮上市起执行。新调粮食销售价格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6月30日传达到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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