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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402
  • 【发布文号】晋政发[1996]92号
  • 【发布日期】1996-07-21
  • 【生效日期】1996-07-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晋政发〔1996〕92号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制度上比较全面地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一部基本法,是继 行政诉讼法之后,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又一件大事,是实现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方针的重要步骤。 行政处罚法所确定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听证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政府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等,是对现行行政处罚制度的重大改革,对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政府法制建设,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当前,如何保证 行政处罚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严格依法行政,是摆在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面前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为此,根据国发〔1996〕13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 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组织好 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和宣传
各级行政机关要把 行政处罚法作为学法用法的重要内容。在该法开始实施前,要集中一段时间组织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领会。总的学习时间不少于半个月。在学习形式上,除组织集体学习、讨论外,可以组织举办研讨班、报告会、专题讲座和知识竞赛等。学习要和研究、改进本机关、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学习,不仅要充分认识实施这部法律的重大意义,熟悉、掌握这部法律的各项规定,而且应对照这部法律的各项规定,寻找实际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的办法和措施,把依法行政的水平提高一步。
在组织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的同时,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执法实际,编写一些通俗的学习宣传材料,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各种生动有效的形式,广泛向社会进行宣传。各新闻、宣传单位和媒介,要充分利用自己的宣传优势,加大对社会宣传的力度。各地可以利用宣传月、宣传周的形式,组织各行政执法部门集中开展街头宣传活动,造成宣传的声势和气氛,扩大宣传效果。今年九月份定为全省 行政处罚法宣传月,请各市、县人民政府届时组织好当地的宣传活动。

二、切实抓好行政立法、执法人员的培训
抓紧对各级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立法和执法的工作人员进行 行政处罚法的培训,使他们尽快熟悉和掌握 行政处罚法的各项具体规定和要求,是实施 行政处罚法的重要组织措施。要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将全省各级政府和部门从事立法、执法的人员全部培训一遍。培训工作原则上由省政府法制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同时,省政府法制局负责抓紧举办全省性辅助骨干培训班,为各地、各部门培养训练辅导骨干。

三、抓紧进行规章的清理和修订
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规章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处罚的依据。据此,现行许多规章都要依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清理、修订或废止。这是贯彻 行政处罚法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也是一项严肃而紧迫的立法任务,要统一组织、分步进行、按期完成。省政府规章的清理和修订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局统一组织安排,由原规章起草部门负责完成,具体工作安排由省政府法制局另行通知。太原、大同市政府规章的清理和修订工作,由两市各自负责并接受省政府法制局的业务指导,清理结果要报省政府法制局备案。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凡自行设定的各类行政处罚,自今年10月1日起将失去效力。对这些规范性文件是否进行清理和修订,由制定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四、依法做好行政执法机构的清理
行政处罚法对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作了明确的规范。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发〔1996〕13号文件要求,对未经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而由行政机关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以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进行认真清理和纠正。清理工作由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组织、安排并负责检查、指导,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实施,采取条条为主,条块结合;自查为主,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法,于今年年底前完成。清理工作完成后,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地市要将清理结果向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送省政府法制局汇综后报省政府。
在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同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和建设。一是要认真清理和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凡聘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应一律停止;凡有严重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和政治、业务素质不高,不适应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应坚决将其从行政执法队伍中清除、调整出去,决不能姑息迁就。二是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和着装的管理,杜绝滥发证件、乱着装的现象。省政府法制局应加强对各行政执法部门使用执法证件和着装情况监督检查,依法规范各类行政执法证件,纠正在制发行政执法证件和着装上的不规范行为。三是要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制和岗位培训考核制度,执法人员非经岗位培训和考核合格不得上岗。

五、加强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的内部监督
加强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的内部监督,即: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地(市)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对本系统下一级工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是依法、准确、有效行使处罚的重要保证。实施监督的具体工作由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办。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度,加大监督的力度。当前,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按国发〔1996〕13号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制度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行政处罚统计报告制度;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执法检查,及时解决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要依法受理行政复议和申诉、检举案件,按法定程序及时审查和处理。

六、积极进行行政执法制度改革的探索和实践
行政处罚法对现行行政处罚制度作了重大改革,要全面贯彻实施 行政处罚法,就必须按改革要求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一是要认真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省政府法制局要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就现行有关行政处罚的相对集中,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论证,提出符合我省实际的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和调整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施行。二是要认真执行听证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都要尽快制定听证规则,确定主持听证的人员,做好实施听证制度的其他各项准备工作。听证工作一般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内部法制工作机构承办;听证范围中的“较大数额的罚款”一项,我省暂定为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的罚款。三是认真实行办案与决定处罚分开的制度。除当场处罚的外,执法人员应查明违法事实,提出处理意见,经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初审后,由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依法应给予较轻处罚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依法应给予较重处罚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四是认真做好决定罚款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实施的有关准备工作。五是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文书制度、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和工作制度,凡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都要在今年10月1日前予以修订。由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的这些改革措施,各级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对实施情况应予以指导、检查;省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落实的情况要向省政府法制局备案。

七、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实施 行政处罚法,必须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政府法制工作专业队伍。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发〔1996〕13号文件的要求,在实施 行政处罚法中,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担负着组织人员培训、清理和修订法规规章、清理行政执法机构、对行政处罚实施监督、主持听证、对违法行为调查结果进行初步审查等项重要职责和任务。但是,目前我省各地、各部门没有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实施监督、主持听证、对违法行为调查结果进行初步审查等项重要职责和任务。但是,目前我省各地、各部门没有法制机构、没有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情况还相当普遍;现有的政府法制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人员力量薄弱、工作条件差的情况,这种状况与所承担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不相适应,与贯彻实施 行政处罚法所承担的繁重任务不相适应。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研究、采取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措施,使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有条件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要积极设立;暂不具备条件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要明确有关工作机构担负法制工作职责,并确定专人承办。政府法制工作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搞好政府各部门工作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各地、各部门都要把政府法制工作提到政府和部门工作的重要位置,为政府法制工作的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使法制工作机构和人员在政府或部门工作中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努力把政府法制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发〔1996〕13号文件和本通知的情况,请于年底前向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告省政府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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