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通知
(1983年4月4日)
赵紫阳总理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宣布了国务院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的五项规定,国务院国发〔1982〕153号文又作出了《 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补充规定》,各地市、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多年来的经济建设经验反复证明,基本建设投资的规模必须同国力相适应,建设规模过大,不仅会造成建筑材料供应紧张、建设周期拉长,而且必然会挤生产、挤维修、挤人民生活,使企业不能保持正常生产,使人民生活不能得到应有的改善,结果不得不进行经济调整,大批工程项目停建下马,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和浪费,使经济发展欲速则不达。对于我们用很高的代价换来的这一经验教训,各级领导务必充分认识,牢牢记取。我省基本建设战线经过一九八0年的调整和清理,有过显著的效果,一九八一年固定资产投资比一九八0年减少百分之十七点三。但一九八二年又出现了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猛的现象,这一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了百分之四十六点一,设备材料又一次出现供应紧张的现象。这种状况如果不迅速扭转,必将重犯历史上的错误。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努力做好工作,自觉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确保重点建设和技术改造。为此,特作如下通知,请同国务院的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都要认真总结国民经济几上几下的历史经验,分析投资规模过大、基本建设战线过长给我们的事业带来的严重危害,克服某些同志中存在的基本建设“你长我不长”、“压你不压我”等争投资、争项目的思想和固定资产投资的无政府状态,自觉地从大局、从宏观经济和长远利益出发,把好投资方向,下决心把扩大一般加工工业能力的盲目建设压下来,确保能源,交通等重点建设和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
二、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管理,严格按计划办事。全省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包括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措施),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具体安排后,提交省政府和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各部门和各地、市都要严格执行省确定的分部门、分地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任何地、市、部门不准突破。对于未纳入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财政部门和银行不得拨款或贷款,设计、施工部门不得设计、施工。未经批准,擅自突破投资计划的,以违犯财经纪律论处。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再追加投资和项目。个别需要追加的,应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各部门和各地市计委报经省计委审查平衡后,报请国家计委批准。
对于设备大修,房屋翻修(单项工程不超过原有建筑百分之三十,不计算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其超过部分应计算规模)和搬迁(含城市为拓宽道路、改造城市棚户等而必须迁建的房屋和建筑物),农田水利工程和提防、水库的岁修,油田维护,采掘采伐工业开拓延伸,市政工程维护,铁路大修及水毁工程的修复,航道和公路桥涵养护,商业、粮食、供销部门用简易建筑费搞的简易仓棚以及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在五万元以下的(含五万元)固定资产购置或建造,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但不得扩大范围或以化整为零的办法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三、认真清理信托投资业务。各地市、各部门都要按国务院国发〔1982〕61号文件和省府鲁政发〔1982〕73号文件(编者注:此文规定的信托业务清理工作已经完成,文件自然失效)要求,对信托投资业务,继续进行认真检查清理,务于六月底以前清理完毕。未完工程由各银行继续贷款建成。今后信托投资业务,一律并入银行信贷办理,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
四、严格控制自筹资金基本建设项目。所有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必须正当、可靠。各部门、各地市在上报计划前,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为便于审查,各部门、各单位在向同级财政部门送审自筹资金基建计划时,应附开户银行的存款证明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工程开工前,须将当年所需建设投资百分之五十的资金存入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根据批准的计划,按工程进度进行拨款和监督。
各地市、各部门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一律不准突破省确定的投资规模。凡突破省批准投资规模的,由省财政厅和建设银行分别从他们的预算拨款或银行存款中核扣其超过额的百分之三十,上交省财政厅。
五、更新改造措施项目要注意搞活。在省下达的更新改造措施投资规模和贷款指标之内,银行贷款安排的更新改造措施项目,其全部投资在二十万元以下的(含二十万元),经项目所在地市贷款银行审查同意后,由各地、市审批。
企事业单位用自有资金安排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包括职工住宅)建设,应作为“其他措施”列入更新改造措施计划。
企业用自有资金进行的维持简单再生产、小改小革或厂房、宿舍的更新改造,以及为节约能源,增加品种,提高质量,三废治理,劳动保护和安全措施所必须的设备更新和技术革新措施,可由企业自行安排,并将安排的项目计划上报地市主管部门备查,但不计算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六、各种资金渠道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都要严格执行开工报告的审批制度。全部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的项目,报省建委审批;全部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地、市建委审批。各级建委都要严格把关,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不得开工。
七、各地、市计委、经委、建委和省直各部门,从现在起要对在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排队,对那些重复建设、盲目建设,原材燃料和动力无保证,产品无销路的项目,要实行停建或缓建,以腾出资金、材料,把急需的重点基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保上去。省直各部门和各地市计委要把清理情况和处理意见写出书面报告,于五月底以前报省计委、经委、建委审查,并由省计委将全省清理情况综合报告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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