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驾驶员培训与考核发证工作分开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驾驶员培训与考核发证工作分开管理的通知
(1996年8月26日大政发〔1996〕78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机构干警评授警衔问题的会议纪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的规定,现就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考核发证工作实行分开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驾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进行宏观方面的行业管理,包括制定管理规章、技术标准、教学大纲,负责规划布局和实施监督检查。交通部门在制定驾校技术标准时,涉及交通安全方面的,要充分听取公安部门的意见。
驾校应实行社会化,公安、交通部门都应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与驾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经济利益彻底脱钩。
二、市公安部门负责对驾驶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三、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学校必须向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内四区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四、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
五、在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未出台前,大连市交通局应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行业管理。
六、关于交通局所属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机构问题由市编委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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