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
(1996年9月3日陕西省第八届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这部法律的施行,对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进行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将起到重要作用。为了保证 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特作以下决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深入学习和宣传 行政处罚法。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 行政处罚法,要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行政处罚法的重大意义,掌握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增强依法行政的观念,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行政执法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从事行政处罚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把 行政处罚法列入全民普法教育的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组织学习和宣传 行政处罚法,提高全社会的行政法律意识,为 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二、规范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的设定。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依法设定行政处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公民不得超过二百元、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超过一千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三倍,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
三、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大常委会、西安市人民政府及全省其他有关机关要按照法定权限尽快对我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与 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应予修订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修订,由原提请机关或单位提出修正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或批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组织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至迟于1997年12月31日前清理、修订完毕。在清理期限内,未清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仍然有效,但 行政处罚法施行以后,必须执行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和实施处罚的程序。同时,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要严格按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设定行政处罚。自1996年10月1日 行政处罚法施行之日起,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一律无效。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在报国务院的同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西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还应报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省人大常委会、西安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
四、清理行政执法机构。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依法清理现行各类行政执法机构,凡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要尽快清理、纠正。 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和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和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要依法追究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要建立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资格培训、证件和着装管理,改变行政罚款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人员利益直接挂钩的做法,停止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工作。要通过建立健全实施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制度,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和效率。
五、重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公布和宣传。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根据这一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于10日内在《陕西日报》上公告公布。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应于10日内在《西安日报》上公告公布。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应当在其指定的报刊上向社会公布。凡未经公布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受该规定的行政处罚。《陕西日报》、《西安日报》及省、西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应当依照本决定的要求刊登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宣传,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在促进与保障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六、加强对 行政处罚法实施的监督。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履行职权,把 行政处罚法的实施情况作为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发现的问题和违法案件,要监督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设定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和法律监督工作,保障 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各党派、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全省人民要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自觉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实现依法治省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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