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lign='center'>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陕政发〔2001〕17号2001年4月2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53号)要求,省地震局对原《陕西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了调整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为保证我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由地市人民政府(行署)组织领导地震应急工作;中强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由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地震应急工作;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地震应急工作,并可根据灾情的需要请求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进行支援;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尽快请求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立即按照本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省内发生5.0-5.9级地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地市人民政府(行署)应立即采取应急行动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视情况作出应急反应。
(一)地市人民政府(行署)的应急行动
1、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并按规定报告省政府及省地震局。
2、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震情、灾情确定应急规模,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抢救、医疗救护和工程抢险工作。
3、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非灾区对灾区进行必要的援助,也可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救援要求。
4、地市地震局在震后要迅速派出地震现场工作组开展震情监视和灾情调查工作,配合省地震局进行震灾评估和地震科学考察。
(二)省政府的应急反应
1、省地震局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中国地震局,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和应急工作建议。
2、省政府领导人主持召开有关会议和省防震减灾领导小组会议:通报震情、灾情;决定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根据灾情和受灾地市人民政府(行署)的请求,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
3、省地震局要加强地震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并将震情趋势及时报告省政府并通知震区地市人民政府(行署);立即组织地震现场工作组奔赴震区进行现场震情监视、震灾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并按规定时限将震灾评估结果报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
4、省政府视情况对灾区慰问或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调跨地市的地震应急工作。
二、中强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中强破坏性地震是指省内发生6.0-6.9级地震,人员死亡在50-200人。西安、咸阳、宝鸡、渭南、汉中城区发生大于5.5级、小于6.5级的地震也可视为中强破坏性地震。
(一)地市人民政府(行署)的应急行动
1、迅速了解灾情,并按规定报告省政府及省地震局。
2、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全面实施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工作,迅速组织人员抢救、医疗救护和工程抢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人员伤亡和震灾损失。
3、地市地震局震后应立即派出地震现场工作组,开展震情监测、震害调查,并配合省地震局做好震灾损失评估和地震科学考察工作。
4、在省地震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震区现场工作。
(二)省政府的应急反应
1、成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地震应急工作;
2、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决定抗震救灾中的重大问题:
(1)听取省地震局关于震情、灾情及震后趋势估计的介绍和应急工作的建议;
(2)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进入震后应急期的范围、起止时间及应急工作规模;
(3)研究向国务院报告灾情和应急工作情况。
3、省级各有关部门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和本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尽快开展应急工作,并及时抽调人员奔赴灾区进行抢险救灾。
(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省军区:组织协调驻军及省武警总队迅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人员,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省卫生厅:迅速组织医疗急救和防疫队伍抢救伤员、控制疫情;帮助灾区设立救护场所,及时救治、转送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食用水源、食品等。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3)交通运输保障
省交通厅、西安铁路分局、西北民航管理局:尽快组织抢修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港口、空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救援抢险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疏散。
(4)通信保障
省信息产业厅、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抗震救灾的通信畅通。
其它有关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电力保障
省经贸委、省电力工业局:组织力量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用电供应。
(6)城市基础设施与应急恢复
省建设厅: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设施进行抢险修复,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7)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省计委:负责调配各种救灾物资及灾民急需食品,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省粮食局:紧急调运粮食,保证地震灾区粮食供应。
(8)灾民安置
省民政厅:做好灾民的疏散、安置工作;管理、分配各种救灾物款并监督使用,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负责接收和安排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紧急援助。
(9)治安保卫
省公安厅: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持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10)重要目标警卫
省公安厅、省武警总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重要文物景点、救灾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安全警卫。
(11)消防
省公安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和火灾的扩大蔓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12)次生灾害防御
水利、经贸、石油和化学工业、煤炭、省国防科工委、冶金、建设、机械、信息产业、民航、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处在地震灾区的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消除或减轻次生灾害污染危害。
(13)宣传报道
省委宣传部、省广播电视局、省地震局: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采取有效方法平息地震谣传。
(14)应急资金
省财政厅:做好省应急资金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省民政厅:做好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15)震情监测
省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工作组,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做好震后地震活动趋势判断工作,提出防范对策建议。
(16)震灾评估
省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震害调查,按规定时限作出震灾损失评估,提出建筑物防灾安全鉴定意见。
(17)保险理赔
省保险公司:协助开展震灾评估,确定投保户的灾损并及时给予赔偿。
(18)涉外事务
省外事办公室、西安海关、省旅游局等涉外部门和单位:负责外国来陕人员地震灾害的善后事宜;联系办理境外单位和人员的捐赠事宜;协助有关部门安排外国救灾人员到地震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应邀来陕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来陕旅游者由旅游接待单位负责安置。
陕西省红十字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和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4、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省政府主要领导人
副指挥长:分管副省长
省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
省军区首长
省武警总队首长
省计委主任
省经贸委主任
省民政厅厅长
省地震局局长
成员: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计委、省经贸委、省民政厅、省地震局、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委宣传部、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工业局、省粮食局、省信息产业厅、省国防科工委、省外事办公室、省教育厅、省保险公司、西安铁路分局、西北民航管理局负责人及震区所在地市的市长(专员)。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地震局。省政府有关部门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并派出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5、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任务:
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任: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
副主任:省地震局负责人
成员: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联络员。
办公室设在省地震局,并设综合联络组、震情监视组、灾情信息组。
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2)组织现场强余震监视与震情分析会商。
(3)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5)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6、震区现场指挥部的组成和主要任务:
总指挥:由一位副指挥长担任
副总指挥:震区地市领导人及有关部门的领导人
成员:各厅、局应急机构负责人及震区地市负责人
主要任务:
(1)紧急动员各方面力量争分夺秒地抢救被压埋人员和伤病人员;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医疗点和救灾物资供应点,提供急救医药、食物、饮水等,尽量减少人员的伤、病、亡;
(2)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灾区内外特别是指挥系统的通信畅通;
(3)尽快抢修被破坏的公路、铁路、水港、空港等,优先保证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伤、病人员的疏散;
(4)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水、供电设施,保证灾区用水、用电;
(5)严密监控火灾、病毒、病害、易燃、易爆物品;及时扑灭已发火灾,制止病毒、病害、易燃、易爆气体的泄漏;
(6)加强防震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和震情、灾情的正面报道,及时平息各种地震谣言,安定人心;
(7)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抢险救灾的顺利进行;
(8)迅速开展震情监视、震灾评估和地震科学考察工作,做好震后地震活动趋势判断工作。
三、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省内发生7级以上地震,死亡人数200-1000人。西安、宝鸡、咸阳、渭南、汉中市政府所在城市发生大于6.5级、小于7.0级地震,也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一)震区所在地的地市人民政府(行署)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紧急动员投入抢险救灾,最大程度地减轻震灾伤亡和损失;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二)省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按本预案中强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程序,统一组织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全力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并组织本省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请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紧急支援。
四、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人员死亡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占本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或西安市发生7级以上地震。
(一)省政府及震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行署)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紧急动员投入抢险救灾,最大程度地减轻人员伤亡和震灾损失;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将收集和汇总的震情、灾情,立即报告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
(二)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政府首先应尽全力组织抗震救灾,并向国务院报告,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搞好各项震后应急和救灾工作。
五、临震应急反应
省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的同时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区地市人民政府(行署)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临震应急反应主要包括:
(一)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二)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三)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四)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五)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六、其他事项
(一)省政府有关部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及地震烈度Ⅶ度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应急预案。
(二)本预案适用于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或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阶段。
(三)本预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1995年制定的《陕西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陕政发〔1995〕103号)同时废止。本预案由省地震局督促检查落实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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