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贯彻执行 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贯彻执行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为了加强廉政建设,规范我省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小汽车的配备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委、省政府去年颁发了《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粤办发〔1995〕21号)和《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粤府办〔1995〕120号)。为促进这两个文件的贯彻落实,省政府决定对此项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就这次检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各地级以上市是否按文件的要求设立相应的小汽车定编机构及人员,小汽车定编的审核、呈批和编后管理工作状况。
2.不能配备相对固定用车的领导干部是否有变相固定用车;保证工作用车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情况如何。
3.对属定编范围的小汽车,公安车管部门是否执行了凭省小汽车定编办签发的《定编通知》和《许可证》办理发放牌照的规定。
二、检查时间和办法
此次专项检查,采用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市人民政府接到本通知后,于10月10日前完成对本市的自查,并于10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省政府于10月下旬组织若干检查组抽查部分市,具体分组及抽查的有关问题待后通知。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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