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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 继续征收铁路道口监护费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6-11-12
  • 【生效日期】1997-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 继续征收铁路道口监护费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
继续征收铁路道口监护费意见的通知

(1996年11月12日吉政办发〔1996〕4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经贸委《关于继续征收铁路道口监护费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改进铁路道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1994〕78号)规定,我省现行的铁路道口安全监护费征收标准执行到1996年末,从1997年1月份起另行制定征收道口费标准。根据全国各地的做法,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在全省继续征收铁路道口监护费提出如下意见:

―、征收对象及标准
铁路道口安全监护费(简称道监费),在省内除免交养路费的机动车辆,其他凡车籍在省内的各种机动车,均应按月份缴纳道监费。收费标准:一律按养路费费额的0.7%征收道监费,上述收费不交纳“两金”和税金。

二、征收单位和解缴比例
各级交通部门、养路费征收稽查办公室为道监费代征单位。县(市)、区交通局为管内拖拉机代征单位。省交通厅对代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征收道监费。市(州)、县、区养路费征收稽查代征单位所征收的道监费,应于每季终了后5日内,全额上解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局。规费征收管理局10日内分别把40%道监费划给省道口办;60%划给市(州)道口办;各县(市)、区交通局,所征收的拖拉机道监费,同样全额划给各县(市)、区道口办。征收道监费代办手续费为5%,每季终了后20日内,由省道口办从40%道监费中拨付省交通规费管理局代办手续费5%;各市(州)道口办从60%道监费中分别按市(州)、县、区各自征收道监费中拨付代办手续费5%;各县(市)、区道口办从各自征收道监费中拨付各县(市)、区交通局代办手续费5%。

三、票据管理、使用范围及其监督管理
各代征单位在征收养路费的时候.要认真核定道监费收费项目。在缴纳养路费的同时,一并缴纳道监费。各代征单位要建立健全票据领用、缴销制度,对违反规定的,按《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道监费用于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房的建设、维修费;道口监护员的劳务、防护用品费;监护工作的宣传教育、表彰奖励费;道口监护工作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办公费;加快铁路道口改造和立交桥建设及增加道口报警信号等。如资金不足,各铁路和有关部门要给予资助。
道监费属事业性收费,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铁路道口安全管理。有关征费部门要按规定时间全额上解.不得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逾期不交道监费的,代征部门应加倍征收滞纳金。物价、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铁路道监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实施日期
本意见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依照本意见执行。上述各条款解释权在省经贸委、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各部门将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省经贸委
199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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