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 加快国有小型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
加快国有小型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赣府发〔1996〕62号1996年11月12日)
省政府同意省体改委《关于加快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江西省体改委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我省国有小型企业量大面广,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搞活国有小型企业,对于搞活整个市县经济、增加劳动就业、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以及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等方面,都有重要作用。因此,必须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着眼,积极推进我省国有小型企业改革,促进国有小企业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重组,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国有小型企业改革总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和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目标,以盘活存量资产为突破口,通过改革改组,使国有小型企业自主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推动全省经济快速发展。在国有小型企业改革中,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放开搞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促进企业转换机制和制度创新;
(二)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盘活资产存量,优化资产结构,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因地制宜,因企施策,探索多种形式的改革途径;
(四)坚持改革与管理相统一,深化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制度改革,强化企业管理;
(五)统筹规划,规范操作,点面结合,稳步推进;
(六)积极推进配套改革,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的关系。
二、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合企业生产力水平的改革形式
国有小型企业改革总的要求是放开搞活,只要是符合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原则,能够使企业尽快走出困境,能够收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都应该允许大胆地去闯。要坚持因地制宜,因行业制宜,因企业制宜,区别对待,分类指导,鼓励各种形式的试验和探索,不搞一种模式,不搞“一刀切”。
当前,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主要形式有:
(一)转机建制,扶持壮大。对符合产业政策、效益好、潜力大、班子强的国有小型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转机建制,通过“三改一加强”,使其迅速发展壮大,通过建立企业集团等资产重组方式,重点给予扶持,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
(二)联合互补,兼并转让。鼓励有互补关系的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联合或兼并,促进产供销、贸工农、技工贸一体化。小型企业要积极与大中型企业建立协作关系,创造条件参加企业集团。对劣势企业可转让产权,实施兼并。兼并可由优势企业购买劣势企业全额或部分净资产实行控股,也可将劣势企业的净资产折股向优势企业参股。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被兼并企业的银行债务可按国家规定挂帐停息或免息,也可以将国有小型企业无偿划转给优势大中型企业。
(三)股份合作,多元持股。股份合作制是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的一种新型合作经济。这种形式比较适合在资产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发育水平较低的地方推行。改革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其职工股分红率低于银行3年期储蓄存款利率时,分红中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返还企业职工。职工一次性购买产权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并区别不同情况确定分期付款年限,超过规定年限的交缴资金占用费。
(四)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将企业资产整体或部分有偿转让给本企业职工、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吸收新的股份,按《 公司法》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入股人数较多的,可将本企业职工以持股会的方式作为一个发起人进行改组。
(五)租赁承包,托管经营。对原实行租赁、承包经营取得成效的企业或暂不宜采取其他改革形式的企业,可将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进行评估、确认,通过租赁、承包形式,实行租赁经营。具体办法可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小型工业企业试行国有民营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94〕7号)执行。对劣势小企业,可委托给优势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办经营管理公司,对劣势企业实行委托管理。
(六)分块经营,分块搞活。对整体难以盘活、局部尚有一定优势的企业,或者工艺独特、产品独立、能分开经营的企业,可以采取划小核算单位,分块经营,分块搞活。
(七)嫁接改造,合资经营。对经济效益较好,还需进一步扩大规模的企业,应积极鼓励引导进行嫁接改造。通过引入外来资金改制为公司制企业。
(八)资产拍卖,竞价出售。对那些长期经营不善、扭亏无望,或具有闲置厂房、设备,或实行多元持股有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资产评估并确认,将整体或部分资产在产权市场竞价出售。
(九)土地置换,易地改造。对地处市区内繁华地段,交通要道而经营困难的生产性企业,可实行“退城进郊、退二进三”,将企业易地重组,利用级差地租的收入,在城郊另辟新址,重新建设;也可直接退出第二产业,改营第三产业。
(十)破产重组,分散转移。对少数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不能如期偿还债务的企业,要依法实施破产,努力实现资产重组。
三、突出重点难点,及时研究解决好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推进国有小型企业改革,尤其是产权关系的变革、资产结构的调整、企业制度的创新等,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为了使国有小企业放开、搞活工作健康发展,必须坚持分类指导、加强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做到规范操作,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
(一)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所有进行全面改制的企业,首先必须搞好清产核资,摸清国有资产的“家底”,全面掌握资产总量、负债及净资产等情况。资产评估一定要由国家认可的、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必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资产评估要坚持真实、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各评估机构应本着以服务为主的原则,适当降低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对改组为股份制的企业,国家股分红可转增为资本公积金留在企业使用,在今后增资扩股时,转为国家资本金。实行租赁、承包的企业,合同要做到规范化和法制化。企业拍卖,应按公开的原则,以竞价方式出售。企业产权出售或租赁后收回的国有资金必须由财政部门集中专项管理,用于支付改制国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或国有资本的再投入。由原企业职工组成股份合作制的新企业,原企业所占用的国有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可行政划拨给改制后的企业。企业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以盘活企业土地资产。
(二)切实处理好各种遗留问题。在企业改制中,对遗留的各种问题,都要合理解决好,决不能一放了之。要妥善落实企业原有的债务。对改制企业的债务问题,可在征求债权方同意的情况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因企施策,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处理。债务大于资产的差额由财政从新企业上交的所得税返还进行补偿直至原债务差额部分还清为止;同时银行按规定对这部分债务给予停息。实行出售的企业,其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原则上由购买方接收,各有关方面在确定转让价格时应考虑这一因素。不管采取哪种形式改制,都要积极认真地安排企业在职职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要搞好企业改制前后的有关福利政策的衔接,离退休人员养老和医疗、职工住房、抚恤对象的生活补助等问题,都要统筹安排。企业改制后的在职职工均应按照《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 失业保险条例》、《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参加社会保险。
(三)强化企业内部管理。企业在改革中,不仅要积极推动产权流动和资产重组,还必须在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上下功夫。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搞好各项制度建设,做到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改造成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企业,要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健全严格有效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支持其自主组织、指挥、监督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投资活动。建立新的劳动用工制度,打破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做到职工能进能出。改革分配制度,在分配上真正体现多劳多得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落实企业的分配权。
(四)整体推进各项配套改革。政企分开是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加快职能转变,把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分开,把国有资产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开,由过去直接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转变到搞好规划、协调、服务和监督上来,运用产业政策、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监督企业行为及其经营活动。要加大工作力度,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目前的重点是搞好职工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要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完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法,管好、用活产权转让、出售收回的国有资产,有条件的地方可尝试建立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确保国有资产不断增值。创造条件,发展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把产权交易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四、切实加强对国有小型企业改革工作的领导
搞好国有小型企业改革,关键是加强领导。各地应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在抓好大中型企业改革的同时,全面推进这项改革,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国有小型企业放开搞活任务。要把推进国有小型企业改革作为近期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尤其是县(市、区)政府对所属企业的改革要进行总体规划,制订科学周密的改革指导意见。各县(市、区)要组织力量对所属企业的生产规模、经济效益、资产结构、行业特点、负责状况以及社会投资承受能力等多方面情况进行认真摸底,为制定改革方案提供依据。各地、市要选择1、2个县(市、区)进行改革试点,改革力度要大一些,政策要灵活一些,为面上推开积累经验。每个县(市、区)也要抓若干个类型不同的企业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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