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一、二、三款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一、二、三款的决定
(1996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村委会选举工作实践经验,决定对《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 二十五条第一、二、三款作如下修改: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第二款修改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数多的当选;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或另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三款把关于“另行选举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全体选民的三分之一”的规定,修改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的另行选举有效,以得票数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的选民的三分之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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