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深圳市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深圳市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
(1996年12月11日深府〔1996〕3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深圳市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
为控制水污染,保护和改善地面水水质,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的有关标准,特制定本区划。
一、适用范围
本区划适用于深圳市陆地表面的河流、水库和湖泊。
二、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分类
根据我市地面水环境功能使用现状和城市发展的要求,深圳市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划分为饮用水源功能区、农灌用水功能区和一般景观用水功能区三种类型。
饮用水源功能区是指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水体。
农灌用水功能区是指主要用于农业用水的水体。
一般景观用水功能区是指主要用于排洪防涝和景观、度假、娱乐为目的的水体。
三、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分
(一)主要河流的水环境功能区划分。
深圳市共有河流160多条,流域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的河流仅有4条,分别是茅洲河、观澜河、龙岗河和坪山河,绝大多数为小河溪,流域面积仅几平方公里。本着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分步达标的原则,深圳市主要河流的水环境功能分近期(2000年)和远期(2010年)进行划分。
1.主要河流近期(2000年)水环境功能区划。
(1)茅洲河饮用水源保护区。
茅洲河燕川桥控制断面以上水系的水体。
(2)茅洲河农灌用水区。
茅洲河燕川桥控制断面以下至入海口,共长10.3公里。
(3)观澜河饮用水源保护区。
从鸡公头发源地到与东莞市交接处企坪断面,共长22公里。
(4)龙岗河农灌用水区。
从梧桐山发源地到与惠阳县交接处吓坡断面,共长39.3公里。
(5)坪山河农灌用水区。
从梅沙尖发源地到与惠阳县交接处上洋断面,共长24.8公里。
(6)一般景观用水区。
除《关于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所规定的其他饮用水源保护区和上述水功能区划分以外的河流,均划为一般景观用水区。
2.主要河流远期(2010年)水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广东省东江水系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深圳市供水水源规划报告》,到2010年,将茅洲河、龙岗河、坪山河的农灌用水功能区调整为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其余河流水环境功能保持不变。
(二)主要水库、湖泊水环境功能区划。
1.饮用水源功能区。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分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深府〔1995〕196号),下列水库划分为饮用水源保护区:深圳水库-东深供水渠、铁岗水库、石岩水库、西丽水库、长岭皮水库、梅林水库、茜坑水库、松子坑水库、赤坳水库、清林径水库、黄龙湖水库、径心水库、三洲田水库、铜锣径水库、甘坑水库、枫木浪水库、龙口水库、打马坜水库、红花岭水库(上、下库)、大山陂水库、矿山水库、黄竹坑水库、岗头(金园)水库、炳坑水库、罗屋田水库和白石塘水库。各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见深府〔1995〕196号文件。
2.一般景观用水区。
市区内提供旅游景观用途的水库和湖泊,包括银湖、洪湖、东湖和荔枝湖等划分为一般景观用水区。
深圳市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结果见附件图一和图二。
四、深圳市地面水环境功能区的实施与管理
(一)遵循高功能水体高标准保护、低功能水体低标准保护的原则,根据不同功能区的类型,深圳市地面水分别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91)相应的规定。具体为: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执行GB383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执行GB383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饮用水源准保护区执行GB383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Ⅳ类标准。
农灌用水区执行GB383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Ⅴ类标准及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一般景观用水区执行GB12941《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C类标准,该标准未作明确规定的,执行GB383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V类标准。
(二)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应充分利用天然水体的环境容量,使有限的水资源更好地为深圳市经济建设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在开发利用水资源产生供需争议时,应遵循饮用水源优先保护的原则,其次为景观用水、农灌用水。
(三)深圳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深圳市地面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检查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实施执行情况,并组织开展地面水水质监测工作。
(四)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地面水污染防治工作。
五、说明
(一)各功能的区界,以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制定的“深圳市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图”的区界为准。
(二)本区划由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三)本区划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图一、深圳市地面水环境功能近期区划示意图(略)
图二、深圳市地面水环境功能远期区划示意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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