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通知
(1997年1月12日鄂政发〔1997〕4号)
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在农村群众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基层组织比较健全的地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5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及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得到了一定发展。但是,与其它许多省市的发展形势比,我省的这一工作尚存在许多不足:一是覆盖面小;二是养老保险基金积累水平低;三是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速度还落后于沿海省市及周边省份;四是实际工作中存在思想认识不统一、宣传发动不深入、组织投保方法简单、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等问题。以上状况,亟待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为满足我省广大农民对社会保障日益增长的需要,适应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同步的时代要求,现就进一步发展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老年化社会的日趋临近,加快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意义深远。各级政府要从我省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等方面所具有的重要作用。要把进一步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九五”规划及年度计划,切实加强领导,作出具体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在实际工作中,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和规定,充分发挥民政部门职能作用,主动协调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和支持民政部门开展工作,切实采取措施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帮助广大干部、群众划清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养老保险与加重农民负担、政府组织引导与强迫命令的界限,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顺利、健康地发展。
二、明确发展思路,坚持分类指导。各地要采取政府组织引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九五”期间,经济条件好的地区要积极发展,经济条件一般的地区要稳步推进,贫困山区可先在经济条件较好的乡村推开,没解决温饱的农户暂缓进行。在开展养老保险工作中,各地要重点搞好乡镇企业职工、经济建设项目地区的农民、义务兵、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民办教师、个体工商户、民政企事业单位职工和民政对象等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争取到本世纪末有40%左右的农村人口参加养老保险,初步形成我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三、搞好宣传引导,改进工作方法。各地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当前,要利用乡村广播、板报墙报、标语横幅和村民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的宣传,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好处讲透、政策讲明,使之家喻户晓。组织农村群众投保,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发动和政策引导工作,不搞强迫命令和“一刀切”,在宣传引导的基础上,让群众自愿选择缴费方式和标准,不能按村、按户平摊缴纳保险费,真正做到把好事办好。
四、规范操作,加强管理。加强和完善各项管理工作,是巩固和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保证。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加强管理摆上重要位置,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管理办法,推行和普及规范化操作,逐步推广和运用计算机个人帐户管理系统,确保个人保险编号、缴费情况等基本要素的完整准确。当前,尤其要搞好缴费阶段的规范化操作,切实做好发证建档工作。要建立健全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事业发展配备干部,并组织好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专业干部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各地要以对国家负责、对农民群众负责、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负责的态度,认真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基金运作,建立健全各项财务会计制度,保证基金安全无风险,并规范运营,保值增值。现阶段养老保险基金主要通过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增值,任何部门都不得挪作他用或用于直接投资。对违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有关规定并造成严重损失者,要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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