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 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二条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
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二条的决定
(1997年1月1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决定对《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议事规则》第 四十二条作如下修改: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三十人以上代表联合在代表中提名;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三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本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
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代表联合提名,既可以在本代表团联合提名,也可以跨代表团联合提名,但是联名的代表都应当在候选人推荐表上签名。”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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