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府发〔1997〕8号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
现将《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优先落实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集中资金加快重点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遵循痊愈国家和市产业政策,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下列项目中确定的骨干项目:
(一)公益设施、基础设施、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科技含量高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
(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骨干项目。
第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计划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每年第三季度向市计划部门提出列为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市计划部门收到申请后,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 逐步建立统一协调,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市重点项目管理体系。
市重点建设前期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进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前期工作,并会同有关方面协调完成重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报批程序。
市重点建设资金筹集办公室负责编制和实施市重点项目资金平衡计划,组织重点建设资金以位,并受市政府委托对提供建设资金单位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市重点建设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重点项目的施工条件,对重点工程的建设进度、施工质量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个别基础性和公益性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可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筹备,一经批准,必须明确项目法人单位。
项目法人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筹划、融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依照国家规定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管理。
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及其权利,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重庆市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投资公司、开发投资公司、交通投资公司等属政府投资主体营运体制,其性质是代表市政府对市重点建设项目投入资本金和融通建设资金,其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专项资金)及其收益必须按计划投入市重点建设项目,专款专用。
第八条 应当发挥金融机构的融资作用,筹集市重点建设项目资金。有关部门要按照垡条件选好项目,创造贷款落实的条件,并争取国家安排贷款,金融机构落实信贷计划,组织代贷资金的投放。
积极发展信托业,引导信托资金投向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九条 鼓励外商直接投资重点项目,按照以产权换资金、以市场换项目、以资源换技术、以存量换增量的原则,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外商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市重点项目。
第十条 在偿还资金沙实的前提下,适度扩大市重点建设债券发行规模。积极争取重点建设项目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外币债券。
第十一条 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集中资金投入重点建设。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将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计划部门按照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在资金平衡计划的基础上安排市重点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市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必须按年度计划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单项工程投资使用资金,并按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还本付息金业务员按期偿还债务,不得将计划内的投资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调整概算,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概算管理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由项目法人依法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标书必须经项目业主、项目审批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的专家小组评定。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投标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甲级(一级)资格(资质)。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中标单位,不得将合同转包或者分包。
市重点建设办公室会同市计划部门、财政部门、贷款银行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的审计制度,包括开工审计、建设过程中审计和竣工审计。项目法人必须密切配合,作好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提供便利条件;国土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优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电力、交通、邮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并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为市重点建设项目直接配套的项目,应当按照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同步进行。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解决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月报制度。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应当按月向市重点建设资金筹集办公室和市重点建设办公室报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到位和投资完成情况月报表,并抄送有关主管部门和承贷银行。
第十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营,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由项目法人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合格的国家重点项目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市重点项目由市计划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经过运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
第二十一条 挪用、截留市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由审计、计划、财政部门和银行追回被挪用、截留的资金,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扰乱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经营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进行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责任事故的,由市计划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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