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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中外条约> 中缅发表关于建立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缅甸联邦共和国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1-05-27
  • 【生效日期】2011-05-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外交部
  • 【所属类别】中外条约

中缅发表关于建立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缅发表关于建立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缅甸联邦共和国总统吴登盛于2011年5月26日至28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访问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同吴登盛总统举行会谈,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贾庆林分别会见吴登盛总统。双方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

双方一致认为,自1950年6月8日建立外交关系以来,中缅睦邻友好合作关系顺利发展。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双方领导人保持密切交往,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各领域友好合作全面推进,两国人民传统“胞波”友谊不断发扬光大。双方对两国关系发展感到满意。

双方强调,中缅关系建立在双方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之上,经受住了国际形势和各自国情变化的考验,展现出广阔的发展前景。

双方认为,当今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之中,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国与国相互依存更加紧密,和平、发展、合作既是时代潮流,也符合本地区国家和人民的共同利益。新形势下,在业已存在的友好合作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中缅双边关系水平,是两国实现共同发展的需要,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有利于本地区的和平、稳定和繁荣。基于上述共同政治意愿,双方一致同意,建立中缅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达成以下共识:

一、保持两国高层密切交往,不断提升战略互信。进一步加强两国议会、政府、司法部门和政党之间的友好交流合作,促进双边关系全面、稳定、深入发展。

二、继续开展两国外交部门之间不定期磋商,及时就双边关系和国际、地区热点问题交换意见。利用双多边场合保持经常会晤,加强战略沟通。

三、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注重实效的原则,进一步提升两国经贸合作规模和水平,逐步加强健康、稳定、可持续的经贸合作关系。共同为两国贸易、投资合作创造良好环境,依据两国经贸政策,深化彼此经贸往来。

四、在互惠互利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教育、文化、科技、卫生、农业、旅游等各领域友好合作。加强人文交流,扩大人员往来,不断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

五、加强边境管理合作,及时就边境管理事务进行沟通,努力维护边境地区的和平、安宁和稳定。

六、中方重申尊重缅甸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支持缅方走符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缅方重申继续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继续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的和平统一大业。

七、进一步加强在联合国等多边场合中的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加强在东盟与中日韩、东盟与中国及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等机制中的合作,促进本地区共同发展和繁荣。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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