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本息 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实施办法
青海省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本息
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实施办法
(青海省计委青海省财政厅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一、根据国务院和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减轻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做好我省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本息余额是指我省从1979年至1996年由省计委用省级财政安排的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有偿使用的部分(扣除已经偿还、豁免和核转部分的本息),从使用贷款之日起至1996年12月31日止的本息余额。
三、我省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后,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1996〕174号文件精神,即作为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青海省投资公司经营的国有资产,由青海省投资公司行使出资人的职能。
四、企业应在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或资产评估等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将我省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书面申请。包括企业概况、1979年至1996年省计委安排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投资的分年计划安排情况及批准文号、申请理由、申请金额等内容;我省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分年使用和还贷情况,包括1979年至1996年12月31日止企业使用我省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归还本息、批准豁免情况和本息余额情况,并附建设银行经办行及省投资公司出具的我省地方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本息余额对帐单;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的企业清产核资产价值重估或资产评估情况(具体要求请参阅青海省国有资产管理局青国资字第〔1997〕20号文件)。企业联系人姓名、单位及电话。
(二)建设银行经办行及省投资公司的审核签证意见、同级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原下达“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投资计划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1993年7月1日实施“ 两则”后,企业按财务规定已将我省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利息计入财务费用,但未将利息归还建设银行或省投资公司的,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核时,应督促归还省投资公司,并在审核意见中注明。
申报材料上报份数为:省计委2份、省财政厅2份。申报材料上报时限为:1997年4月30日前报送省计委和省财政厅。
五、为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加快审批进度,各州、地、市及计划单列市、县计委、财政局和省级各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及经办行和省投资公司,认真清理、核对本地区、本部门中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企业的本息余额情况,并将所有申请企业的材料集中并分类汇总后分批上报省计委、省财政厅审批。上报程序按原下达计划渠道执行,即原计划是由州地市及计划单列市县计委下达的,通过州地市及计划单列市县计委财政局初审同意后上报;原计划是通过省级各主管部门下达的,由省级各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
省计委和省财政厅对各地区、各部门申请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批复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同时抄送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和经办行、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省投资公司。
对未提出申请的企业,各地计委、财政局和省各部门要进行全面清查,将其本金、利息余额及不申请的原因等材料报省计委和省财政厅。
六、对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安排给集体企业等非国有经济的,其本息余额应按期偿还,不办理转国家资本金的手续。
七、对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安排给行政事业单位等非经营性机构的,此次应同时办理核增国家固定资产的手续。
八、关于财务处理问题。企业收到省计委、省财政厅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以下工作:
(一)企业应持批准文件尽快到同级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核增国家资本金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据此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金的变更手续。
(二)有关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按青海省财政厅青财基字第(1997)0002号、青财会字第(1996)149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我省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帐务处理完毕,企业与建设银行和省投资公司签订的“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借款合同(协议)同时终止。
(四)对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企业,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做好国有资产收益、企业所得税的收缴工作。同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
九、本办法由省计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青海省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使用、归还及本息余额情况表
青海省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使用、归还及本息余额情况表
年 月 日
┌──┬──┬──┬───┬────┬────────────────┬
│企业│隶属│建设│ │ │ “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本金 │
│ │ │ │所有制│建设内容├──┬──┬───┬──────┼
│名称│关系│性质│ │ │总计│ 年│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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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批准豁免金额 │“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 │ │
│ │本息余额 │建设银行开户│同级国有资产│
├──┬──┬──┼───┬────┬──┤行审核意见 │管理部门审核│
│总计│本金│利息│总计 │ 本金 │利息│ │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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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续前表
单位:元
──────┬──────┬──────────────────┐
│ │ 已还本付息金额 │
利率 │ 应付利息 ├──────┬─────┬─────┤
│ │ 总 计 │ 本 金 │ 利 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同级财政部│建设银行省分│青海省投资公│ 省财政厅审定意见 │
门审核意见│行审核意见 │司审核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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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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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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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凡1979年至1996年由省计委用省级财政安排的“拨改贷”及
经营性资金全部填报;
2、企业已将资金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的,应在表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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