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保障 困难企业职工生活和扶持生产自救资金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保障
困难企业职工生活和扶持生产自救资金的通知
(1997年2月26日湘政办发〔1997〕1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6〕2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1996〕28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切实抓好建立保障困难企业职工生活和扶持生产自救资金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要高度重视抓好建立保障困难企业职工生活和扶持生产自救资金(以下简称帮困资金)工作。目前,部分企业停产半停产,影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发放;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滞后,不能有效地解决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抓好建立帮困资金的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如因没有及时设立、妥善管理帮困资金或帮困资金不到位而影响企业解困工作或由此引发突发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大局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多渠道筹集帮困资金。帮困资金主要从以下渠道筹集:
(一)各级财政将帮困资金列入预算,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财力中安排部分资金。
(二)各级政府从调用的预算外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帮困资金。
(三)对购买专控品的由控购办负责在办理批购手续时一次性征收帮困资金。进口小汽车(含进口散件组装)按购车全价5%征收,国产小车接3%征收,省产小车按2%征收;进口摩托车每台征收1000元,国产摩托车每台征收500元,省产摩托车每台征收300元。
(四)各级劳动社保部门从节余的养老保险金中安排一部分,重点解决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中特困户的生活问题。
(五)解困工作领导小组接实纳会捐款和赞助。各级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可结合当地实际,对筹集帮困资金的项目、标准作必要的补充、调整。
帮困资金主要用于特困人员的生活补助和节假日慰问。在可能情况下,可适当安排部分资金作为困难职工生产自救开办费。
三、切实加强对帮困资金的管理。
(一)帮困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各级解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委托解困办具体办理。
(二)帮困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统筹管理。各级财政应设立帮困资金财政专户,各收(代收)单位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到的帮困资金解入同级财政专户。
(三)帮困资金的安排使用由解困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计划,报同级政府审批,由财政部门按计划直接向用款单位拨付。
(四)强化帮困资金的财务、审计监督,保证帮困资金专款专用。各执收(代收)单位和有关部门应搞好协调配合,确保帮困资金及时、足额征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坐支、挪用帮困资金。有关帮困资金预算、决算和财务管理办法,由省企业解困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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