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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 切实减轻学校不合理负担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702
  •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1997]4号
  • 【发布日期】1997-03-10
  • 【生效日期】1997-03-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 切实减轻学校不合理负担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
切实减轻学校不合理负担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7〕4号1997年3月10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教委《关于切实减轻学校不合理负担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开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
关于切实减轻学校不合理负担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发展较快,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近年来,一些地方和单位非法巧立名目,向学校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乱摊派。有的要求学校缴纳“预算外收入政府调节基金”、“特困企业基金”等资金;有的在兴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向学校集资和摊派;有的不仅继续执行中央和省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而且还擅自设立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向学校强行收取各种费用;有的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时,对学校搭丰收费;还有一些单位频繁到学校进行各种检查,使学校应接不暇。据不完全统计,学校承担的各类检查达10多种、各种收费项目达到多种,其中仅基建方面就有30种。这些行为不仅加重了学校的经济负担,加剧了办学经费不足的矛盾,而且严重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直接影响学校的稳定,学校和教师反映极为强烈。为了保证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保障学校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办学环境,现就减轻学校不合理负担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应切实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按照《 教育法》“三个增长”的要求,依法拨足教育经费,不得违法留下缺口由学校自筹解决,加重学校负担。

二、严禁对学校乱收费。要严格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规范对学校的各种收费。凡违反规定的各项收费必须立即停止;各地各单位擅自设立的对学校的各种收费项目应立即取消,已收取的应坚决清退。确属服务性的收费,有关单位应按照《 教育法》的要求,给予适当优惠。坚决纠正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或强制性服务等错误做法。学校预算外资金属财政性教育经费,是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各级税务部门应切实按现行税收政策,对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和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继续给予优惠。

三、禁止对学校的各种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行为。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不得强行向学校集资和摊派;对学校的各种罚款应有法律、法规、省以上的政策依据,无法律、法规和省以上政策依据的罚款项目应坚决取消。

四、坚决制止各种搭车收费。各地、各单位在办理学校有关审批手续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所谓手续费、盖章费,不得强行要求学校提供赞助或购买指定的物品,也不得要求学校代为收取任何费用。

五、切实减轻校办企业的负担。校办企业是促进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弥补学校办学经费不足的重要手段。要严格按照国家鼓励、扶持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和兴办校办企业的有关规定,坚决制止各种加重校办企业负担的行为。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规定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任何单位不得向校办企业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乱摊派,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向校办企业拉赞助,或在校办企业乱开支。

六、规范各种对学校的检查行为。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统一布置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常规检查外,各地、各单位不得随意进入学校进行检查。确有必要的应在征得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事先通知学校后,方可进行。在检查过程中,检查部门应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有关党纪政纪,严禁对学校“索、拿、卡、要”。

七、加强领导,强化监督,力求实效。各级领导应充分认识减轻学校负担的重要意义,亲自抓好这项工作。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减轻学校负担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维护政令统一,做到令行禁止。对违反规定加重学校负担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依照党纪政纪追究责任;对违反规定所收取的费用,应由各级政府责令退还;对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司法部门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单位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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