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告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告
(1997年3月26日鄂政发〔1997〕019号)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进一步加大全省殡葬改革力度,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湖北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殡葬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殡葬改革工作应大力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坚持文明节俭办丧事。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改革工作列入社会发展和城乡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加强殡葬改革管理。要扎扎实实地组织好每年四月的殡葬改革宣传月活动。
三、凡在火葬区内死亡的公民,除国家规定可实行土葬的外,其他遗体一律实行火葬。
四、土葬改革区内要实行殡葬改革,创造条件完善殡葬服务设施,逐步推行火葬。
五、禁止乱埋乱葬或在耕地、宜林山地和政府规定不得葬坟的区域内建墓。火化后的骨灰,倡导以播撒、深埋、植树、存放等方式安置,禁止将骨灰装棺埋葬。土葬改革区内遗体安葬每具占地不得超过2.5平方米;提倡坎葬或深埋,不留标志。
六、严格公墓管理,坚决取缔未经批准兴建的社会公共墓地。今年底前,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社会公共墓地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对于违反公墓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兴建的社会公共墓地,限期予以迁移或平毁坟茔。
七、办理丧葬事宜应遵循文明节俭的原则。提倡厚养薄葬,丧事简办,禁止丧事大摆宴席,铺张浪费;提倡鞠躬默哀,戴白花、黑纱、用鲜花、花圈等文明习俗,禁止封建迷信活动。
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包括寿衣、花圈、存放骨灰及遗体的器具、棺木、黑纱、白花、墓葬用的石碑、石料等),禁止生产、销售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丧葬用品。
九、禁止在城区和人口居住稠密区抛撒“祭品”,擂鼓鸣号;禁止以车队运尸(骨灰)游街或临街搭棚祭吊。
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通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和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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