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关于修改《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决定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8-06
  • 【生效日期】2002-08-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关于修改《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7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八月六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企业可以通过发展专业化协作,或相互间人才、资产、资金、技术的流动和商品购销渠道的互补,进行联营。具体的联营方式和有关事项,由企业双方以合同方式确定,不受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干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