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7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八月六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企业可以通过发展专业化协作,或相互间人才、资产、资金、技术的流动和商品购销渠道的互补,进行联营。具体的联营方式和有关事项,由企业双方以合同方式确定,不受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干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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