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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用地 及沿线两侧管理的通告
  • 【发布单位】81302
  • 【发布文号】闽政[1997]文79号
  • 【发布日期】1997-03-28
  • 【生效日期】1997-03-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用地 及沿线两侧管理的通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用地
及沿线两侧管理的通告

(闽政〔1997〕文79号)

福州、莆田、泉州、漳州、厦门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我省泉厦、厦漳高速公路已开工建设,福泉高速公路也正积极准备开工。为加强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对高速公路用地及沿线两侧管理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高速公路用地(指自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栅外50厘米至另一侧隔离栅外50厘米范围的土地),不得破坏已建成或正在建设中的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禁止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上构筑设施、摆摊设点、违章搭盖与堆物、挖掘、取土、烧窑、制坯、种植作物以及利用高速公路边沟进行灌溉或排放污水。

二、为确保高速公路安全运营、环境保护和今后拓宽为六车道的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高速公路边坡(坡脚隔离栅或纵向排水沟外侧、坡顶截水沟)外缘的间距应不少于50米。在互通立交处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互通立交隔离栅外缘的间距不少于100米。在上述范围内,在本通告发布以前已建的建筑物原则上应逐步拆迁,对暂时无法拆迁的可先维持现状,但禁止原地改建,扩建任何建筑物。

三、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如新建村镇、开发区切实需要建设在高速公路周围,其边缘与高速公路边沟外缘的最近距离应不少于80米。

四、不得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和隧道洞口周围200米控制区内挖土、采石、伐木。

五、不得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挖沙、采石、取土、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以及爆破、倾倒垃圾等。

六、不得在高速公路控制区内进行其他可能危及高速公路设施和行车安全的作业。

七、高速公路的立交桥、高架桥、大桥等设施均属高速公路产权,引桥下部已征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属高速公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未经省交通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均不许在其范围内进行营建或开发。

八、不得在高速公路控制区内设置广告、宣传栏或非交通标志、标牌等,如因特殊需要须经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批准。

九、凡修建跨越或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管线等设施和在高速公路路面或上空临时作业者,必须经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批准。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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