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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发布单位】826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03-28
  • 【生效日期】1997-03-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试行)〉的若干规定》、《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进一步深入扫除“六害”的决议》、《甘肃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议》的决定
(1997年3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
鉴于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施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先后制定了《 关于禁毒的决定》、《 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同时,我省也于1991年8月24日在甘肃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制定了《甘肃省禁止赌博条例》,于1993年11月27日在甘肃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制定了《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于1994年9月26日在甘肃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制定了《甘肃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因此,我省于1985年8月18日甘肃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甘肃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若干规定》,1990年1月16日甘肃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深入扫除“六害”的决议》,1991年5月3日甘肃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议》等三个地方性法规、法规性决议已无继续存在的必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从即日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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