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 “四荒”资源切实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
“四荒”资源切实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1997年4月1日湘政办发〔1997〕13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充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调动广大群众治理开发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包括荒地、荒坡、荒洲、荒草和荒水等)的积极性,加快水土流失的治理步伐,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村“四荒”资源治理开发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的重要意义,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有农办、计委、水利、财政、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参加的农村“四荒”资源治理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农村“四荒”资源治理开发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水利部门的水土保持机构合署办公,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落实部门治理开发“四荒”的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通力协作,提供服务,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农村办要研究有关治理开发“四荒”的政策措施,搞好综合协调;计委要监督、指导治理开发“四荒”规划的制定;国土部门要按国家优惠政策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手续;农业、林业等部门要积极开展技术服务;水利部门归口管理和监督治理开发“四荒”方案的实施;财政部门要提供治理开发“四荒”规划和设计的前期经费。
三、“四荒”治理开发的具体做法及步骤
(一)做好开发规划。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由水利部门会同农业、林业、国土等部门组成农村“四荒”资源治理开发规划班子,编制治理开发“四荒”资源的规划报告、“四荒”资源分布图及统计表等基础资料。规划要做到实事求是,不属于“四荒”的不能纳入“四荒”范围;界限不清、权属有争议的,待界限清楚、明确权属后方能纳入范围,以免造成新的资源破坏和管理混乱。规划经农办、计委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治理开发措施。根据总体规划,各乡(镇)、村对需开发治理的“四荒”资源逐片逐块制定治理开发方案和水土保持措施,坚持以治理促开发,以开发促治理的方针,因地制宜,以小流域为单位进行综合治理,确保“四荒”资源的永续利用。
(三)乡(镇)、村根据实施方案,初拟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和拍卖使用权的各种书面合同或协议,报县(市、区)农村“四荒”资源治理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实施方案中有关指导意见、技术要求、水土保持措施等作为必要内容要写进合同或协议。
(四)签订合同。乡(镇)、村应公开“四荒”租赁、发包、拍卖,由“四荒”出让和受让双方签订合同。合同的内容包括出让地名、面积、界限、开发经营内容、起止期限、出让金额、交款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办理手续,双方签字盖章,经合同公证部门公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核发或更换土地使用权证书,由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统一立案归档,进行依法管理。
(五)监督实施。县(市、区)有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有责任按合同要求对租赁、发包、拍卖“四荒”的治理开发进行检查督促,坚持按合同技术方案实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保护治理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只要承包、租赁或购买“四荒”者,按照合同或协议依法治理开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干预,更不得单方中止合同。对因人为因素影响治理开发工作,造成承担、承包、购买者经济损失的要负经济赔偿责任。
四、坚持“谁受让,谁开发治理,谁受益”的政策
在合同有效期内,受让者的开发经营成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哄抢或毁坏。受让者对“四荒”开发后,在合同期内可依法继承、转让、出租、抵押、参股联营,但必须征得原出让方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受让方3年内不按合同规定开发治理的,出让方有权无偿收回。
五、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申报和管理监督制度
“四荒”开发中发包、租赁、拍卖所得资金,实行村有乡管,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的治理。其具体管理办法和使用申报程序是:
(一)发包、租赁、拍卖所得资金由乡(镇)农经站专户立帐,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利息归权属所有的村集体。
(二)由拥有资金使用权的村向乡(镇)政府提出治理“四荒”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并向县(市、区)水土保持机构报送水土保持方案。
(三)乡(镇)政府根据村治理“四荒”计划和县级水土保持机构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准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切实加强开发建设中的水土保持工作
在开发利用“四荒”资源时,必须以治理水土流失为前提,坚持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保土耕作措施相结合,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
各地与土地资源密切相关的开发建设项目,包括修建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开办工矿企业,进行农业综合开发、丘岗开发、城镇开发等都必须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做到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机构,配备监督检查人员,搞好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依法行政。对新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否则,环保部门不得环保评估,计划部门不得立项,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手续,矿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系矿批准手续。对已建或在建的开发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依法补报水土保持方案,接受水土保持监督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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