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5月30日鄂政发〔1997〕036号)
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阅〔1993〕204号、国办发〔1994〕29号、鄂政办发〔1996〕40号文件和省人民政府第85号令的有关规定,为理顺全省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交通部门是全省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驾校)的行业管理部门。交通部门要坚持“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指导方针,负责制定驾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的管理规章、技术标准、教学大纲;负责规划布局和实施监督检查。交通部门在制定驾校技术标准时,涉及交通安全方面的,要充分听取公安部门的意见。公安部门负责驾驶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二、申办汽车驾校必须向所在地市州交通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省交通部门审批,合格者发给《湖北省汽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全省原已批准的汽车驾校,应在1997年6月30日前,持原公安部门批准核发的《培训许可证》到交通部门登记注册,办理换证手续。
三、驾校必须遵守管理规章,保证教学质量,接受交通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按有关法规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取消培训资格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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