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
  • 【发布单位】81210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06-07
  • 【生效日期】1997-06-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

《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

(1997年4月22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一、第十六条中删去第(二)、第(四)两项,第(三)项改为第(二)项。

二、第十九条“属下列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视情节给予处罚:
(一)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所指行为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
(二)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所指行为的,责令追回所骗财物,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所指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四)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所指行为的,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品,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监督检查部门还可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工农业执照的处罚。”
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