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 对特困职工和失业职工实行优惠政策的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
对特困职工和失业职工实行优惠政策的暂行办法
(1997年6月9日甘政发〔1997〕60号)
一、为了切实保障特困职工和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29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解决好当前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省委办发[1996]14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对特困职工实行《特困职工证》管理制度。特困职工是指因企业严重亏损连续五个月以上未领到工资且没有其它收入来源,其家庭人均月生活费低于110元的企业在册人员。失业职工是指参加了失业保险并进行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人员,即再就业工程的实施对象。
符合上述条件的特困职工,由本人填写《特困职工登记表》,经所在企业工会、劳资部门和家庭其他成员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劳动部门认定后,由所在企业统一到同级工会办理《特困职工证》。中央在甘企业和省属企业的特困职工经省劳动部门认定后到所在地、州、市总工会办理《特困职工证》。《特困职工证》由省劳动厅和省总工会统一印制发放,只收工本费。
失业职工申领《失业证》的具体程序按照《甘肃省劳动厅贯彻劳动部〈 就业登记规定〉实施办法》(甘劳发[1996]46号)执行。
三、特困职工凭《特困职工证》,失业职工凭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失业证》,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特困职工和失业职工在指定场所从事个体私营经营活动,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和提供经营摊位,除收取表照工本费外,一年内免收其它费用。
2.对特困职工和失业职工自谋职业从事商品经营的,商业部门平价批发商品。
3.特困职工和失业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一年内地税部门免征除营业税外的其它应纳税款。
4.卫生部门在特困职工和失业职工办理饮食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健康证》时,免收卫生知识培训费,并在体检合格后优先办理。
5.各级劳动、城建、工商等部门在不严重影响市容和交通的情况下,在城区开辟解困再就业市场,组织特困职工和失业职工从事个体私营活动,公安部门免收治安费。
6.特困职工和失业职工经批准承包国有荒山荒地,发展种植、养殖等产业,当地政府在合同期内免收土地使用费。
7.特困职工和失业职工子女在省内各类大中学校(含中专、技校)读书的,除书本费外,优先享受国家或学校制定的关于资助特困生奖、贷、助、补、减、免等各项优惠政策。
8.特困职工和失业职工配偶、子女初次就业,劳动部门免收初次就业安置费。特困职工和失业职工跨省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合同的,劳动部门免收除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工本费以外的其它费用,职工身份不变,工龄连续计算。所在企业负责缴纳养老、失业保险金。
9.人武部门征兵时,对符合条件的特困职工和失业职工子女优先批准入伍,退伍时民政、劳动部门优先安置。
10.粮食部门按照标准供应平价粮油,年节期间可适当优惠。
11.特困职工家庭有两个成员以上在停产企业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力市场应尽量帮助调剂其中一名到开工企业工作。
12.企业可根据实际,尽量安排特困职工到津贴多、工资高的岗位去工作。开工不足企业,应把特困职工调剂到开工岗位工作,以增加收入,减轻其生活负担。
13.特困职工自谋职业并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并报企业主管单位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可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甘政发[1996]73号)规定的标准,由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不再保留原企业职工身份。
14.对经过多方努力基本生活仍无保障的特困职工,按照地方财政贴息、企业主管部门调剂、银行发放工资性贷款的“三家抬”政策予以解决。
四、特困职工的月实际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视为解决了基本生活困难,不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发证单位负责收回《特困职工证》后,统一交同级工会组织。
失业职工升学、参军再就业后,或者从事个体私营经营活动月实际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失业证》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物价部门对减免的各项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特困职工和失业职工投诉,协调处理好有关问题。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分别由省级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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