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驻外省市 自治区办事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驻外省市
自治区办事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1997)183号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驻外省市自治区办事处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驻外省市自治区办事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驻外省、市、自治区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处)的综合职能,规范对驻外办事处的管理,把驻外办事处建成精干、高效、多能的政府工作机构,更好地为深圳市的政治、经济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协办)受市政府委托,管理深圳市各驻外办事处。市经协办负责驻外办事处的人事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驻外办事处的业务联系和指导,支持驻外办事处的工作。驻外办事处在对外交往中需要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
第四条 驻外办事处应主动接受驻地党政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 驻外办事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各种规章制度。
第二章 性质和任务
第六条 驻外办事处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市政府授权行使其职权。
第七条 驻外办事处列入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其人员编制以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复为准。
第八条 驻外办事处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介绍深圳市的发展情况,密切与驻地及周边地区政府之间的联系,促进深圳与兄弟省市之间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二)根据中国共产党深圳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决策目标的需要,及时、准确地提供驻地及周边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重要信息。
(三)协助做好市委、市政府组织的政务活动、专项考察和其他重要活动,以及深圳与内地间的对口扶持和经济协作等工作。
(四)管理深圳驻当地单位的党组织,建立健全深圳驻外单位的党委。切实抓好深圳驻当地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建立和健全基层党组织,做好党员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对深圳市在驻地及周边地区的企业和办事机构进行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为深圳企业在驻地投资提供服务。掌握驻地企业的主要情况,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六)做好接待服务工作。为深圳市党政机关及有关单位在当地开展政务、业务活动提供工作和生活上的方便。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一节 工作制度
第九条 驻外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进行重大决策时,应注重民主化、科学化。
第十条 驻外办事处在处理政策性强、影响面较广和涉及到省市间关系的重大事情时,应事先报告市经协办,必要时可直接请示市有关领导。
第十一条 实行驻外办事处领导外出报告制度。驻外办事处领导离开驻地三天以上时,要事先报告市经协办。
第十二条 驻外办事处应按期进行半年工作小结和年度工作总结并书面报告市经协办。
第十三条 建立工作联系制度。驻外办事处应建立与我市及驻地及市党政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互通情况。
第十四条 市经协办根据具体情况,每年组织召开一至两次驻外办事处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工作,交流经验。
第十五条 驻外办事处应制定三至五年的发展规划,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规划进行修改、调整。驻外办事处要建立大事记,对发生的重大事情进行文字记载。
第二节 人事管理
第十六条 在编人员的调配(包括录用、交流、辞职、辞退),按《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审批权限按我市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七条 在编人员的任免:驻外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市委审批;办事处正处级职务的任免,由办事处提名,市经协办考察审核,报市人事局审批;办事处副处级职务的任免,由办事处提名,市经协办审批,报市人事局备案;其中属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报市人事局审核后由市经协办任免。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任免,由办事处审批,报市经协办备案。职务任免应符合职数要求。
第十八条 在编人员的管理:驻外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由市委组织部管理;其他人员分别由市人事局和市经协办管理。
第十九条 非在编人员的聘用,由驻外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并报市经协办备案。
第二十条 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按照深圳的有关规定,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市经协办负责组织实施驻外办事处人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驻外办事处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和市经协办按照深圳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驻外办事处在编人员的离休、退休享受深圳市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待遇。
第三节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驻外办事处为市财政一级拨款单位,其财务开支按深圳市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驻外办事处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当地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驻外办事处年度预算表送市经协办加具意见后报深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审批,重大项目的投资由市经协办加具意见后报深圳市计划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驻外办事处在编人员的工资福利按深圳市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经市经协办和有关部门审定后执行。聘用人员工资标准按市财政局规定,结合当地工资水平确定。
第二十七条 驻外办事处每季按规定向市财政局和市经协办报送财务报表。
第二十八条 建立驻外办事处的财务汇审制度。每年举行一次由市财政局、市经协办和各办事处参加的财务会审。
第二十九条 各办事处要在每年年终向市经协办报送本年度各项基建拨款及固定资产投资的使用情况,和年终决算报告。
第三十条 实行驻外办事处主任离任审计制度。
第四节 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驻外办事处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国家及我市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 驻外办事处在决定有关基本建设中的建筑设计、工程装修等重大项目时,应按深圳有关工程招标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 有较大物业的驻外办事处要成立物业管理公司,聘用专业人员管理。
第五节 附属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驻外办事处组建的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驻外办事处作为公司的主管单位负责公司领导班子和财务人员的任免,对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效益分配和财务情况实施监督,并为公司的经营提供服务。
第三十五条 驻外办事处招待所的主要任务是做好深圳市领导或有关人员的接待服务工作,必须以服务为宗旨,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驻外办事处对招待所的工作人员选聘要坚持择优录用的原则,要加强岗位和技能培训,提高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六条 对驻外办事处附属单位的人事安排,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驻外办事处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协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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